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和政策依据 2019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内必须实现全省设区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纵向统一,因此,2020年我市实现全市医保制度统一是市委市政府一项硬性任务。按照市统一安排部署,2020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医疗保障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9〕20号)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暂行办法》出台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为参保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起草主要依据是《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嘉医保〔2019〕74号)、《嘉善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善政办发〔2018〕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主要内容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有关问题主要对以下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 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设置 年度 | 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年) | 2019 | 20 | 2020 | 21 | 2021 | 22 | 2022 | 23 | 2023 | 24 | 2024 | 25 |
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职)人员办理医保费一次性补缴相关规定 年度 | 缴费基数 | 费率 % | 2020 | 全市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 | 4.00 | 2021 | 全市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 | 4.25 | 2022 | 全市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 | 4.50 | 2023 | 全市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 | 4.75 | 2024 | 全市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 | 5.00 |
3. 医疗救助对象及标准 人员类别 | 救助标准 | 年最高救助额 | 重点优抚对象 | 70% | 12万元 | 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 不低于50% |
三、重点内容释义 1.缴费年限的调整。 2020年以前,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到达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时医保缴费年限男职工须满25周年、女职工须满20周年; 自2020年1月1日起,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须满25 年;我县女职工原规定缴费年限为20年,分5年过渡到位。同时,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2002年10月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含视作缴费)年限视同医保缴费年限。 2.办理医保费一次性补缴相关规定。 职工退休(职)时不满规定缴费年限的,除原有的一次性补足外,新增了按月延缴的补缴方式,按月延缴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至规定年限,延缴期间按在职职工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足的,按补缴时上上年度嘉兴市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8年为5519元)的5%。一次性补足不足年份的医疗保险费后,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补缴年限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是2020年1月1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人员,在2020年6月30日前继续按嘉善县人民政府第41号令、善政办发[2018]10号规定和2019年度退休(职)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是2020年7月1日前仍未一次性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必须按《暂行办法》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次性补足或按月延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是2020年1月1日以后退休(职)的人员按《暂行办法》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标准一次性补足或按月延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救助范围及标准。 (1)重点优抚对象按70%救助;由于《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没有将重点优抚对象纳入救助范围,故参照《嘉善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继续将重点优抚对象纳入救助范围,救助标准不变。 (2)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事故,家庭当年度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医疗补助之后的自负部分大于家庭年收入,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标准的一般困难家庭人员,同时家庭财产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员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由于《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没有明确一般困难家庭人员救助范围,故参照《嘉善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予以明确。 四、实施时间 本规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嘉善县医疗保障局。 (2)联系电话:0573-89106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