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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政发〔2019〕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暂行办法》出台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结合本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设置 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男职工须满25年,女职工须满年限详见下表。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2002年10月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含视作缴费)年限视同医保缴费年限。 年度 | 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年) | 2019 | 20 | 2020 | 21 | 2021 | 22 | 2022 | 23 | 2023 | 24 | 2024 | 25 |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含原大病医疗保险和“低小保”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满15年。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职)人员办理医保费一次性补缴相关规定 1. 自2020年1月1日起,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时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详见下表。 年度 | 缴费基数 | 费率 % | 2020 | 全市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 | 4.00 | 2021 | 全市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 | 4.25 | 2022 | 全市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 | 4.50 | 2023 | 全市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 | 4.75 | 2024 | 全市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 | 5.00 |
2. 2020年1月1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人员,在2020年6月30日前继续按嘉善县人民政府第41号令、善政办发〔2018〕10号规定和2019年度退休(职)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20年7月1日前仍未一次性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必须按《暂行办法》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次性补足或按月延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20年1月1日以后退休(职)的人员按《暂行办法》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标准一次性补足或按月延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医疗救助对象及标准 一个医保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门诊、住院和购药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有关补充医疗保障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下列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点优抚对象按70%救助; 2.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事故,家庭当年度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医疗补助之后的自负部分大于家庭年收入,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标准的一般困难家庭人员,同时家庭财产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员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 嘉善县医疗保障局 嘉善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关于贯彻落实《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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