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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合理利用和开发我县外荡渔业资源,规范渔业生产秩序,特制定《嘉善县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农业农村局 嘉善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4月18日 嘉善县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嘉善县域范围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嘉善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嘉善县农业农村局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嘉善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证书分为职务船员证书和普通船员证书。 第五条 渔业船员证书新申请人必须年龄满16周岁,职务船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六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是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 第七条 申请渔业船员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原件1份 2.12个月以内健康状况体检报告原件1份 3.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电子照片1份。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渔业船员证书复印件1份(申请普通船员证书的免交) 第八条 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满申请换发证书的,应参加知识更新及安全培训考核。 第九条 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为渔业船员办理保险,鼓励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积极参加浙江省渔业互助保险。 第三章 捕捞渔船管理 第十条 分别以2017年12月31日在册机动捕捞渔船、非机动渔船数量和功率数为基数,对机动捕捞渔船和非机动渔船进行审批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渔船船体建造材质不应为木质和钢丝网水泥,且不应使用柴油挂桨机作为船舶推进动力。 第十二条 渔船建造企业应符合渔船建造技术条件评价要求。 第十三条 更新改造船型应列入浙江省渔船检验局公布的“浙江省内河渔船标准化船型目录”。 第十四条 渔船所有人应在开工制造、改造渔船前申报初次检验,并提交以下文件: 1.内陆渔船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2.经审查批准的图纸资料; 3.船舶建造或购置合同。 4.现有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现有船舶初次检验)。 第十五条 渔船应有效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信号设备、防污染设备等。 第十六条 渔船灭失、拆解、销毁的,原船舶所有人可自渔船灭失、拆解、销毁之日起12个月内,按本规定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渔船灭失依法需要调查处理的,调查处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规定期限内。 第十七条 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拍卖等发生渔船所有权转移的,参照购置捕捞渔船的规定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依法拍卖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捕捞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核发捕捞许可证类型仅为兼业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 核发捕捞方式为刺网类、拖网类、钓具类、笼壶类、抄网类、耙刺类等流动作业类型。核定作业类型不得超过两种,并应当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互换且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第二十条 核定作业区域为除禁渔区和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禁止捕捞区域以外的开放性国有渔业水域。 第五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申报营运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内陆渔船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原件1份); 2.内陆渔船证书; 3.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第二十二条 申领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内陆渔船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2.个人户口簿、2寸证件照或者个体工商户、企业营业执照; 3.渔船所有权证据复印件1份(校验原件),购置渔船的,提供买卖合同;继承、赠与、拍卖、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4.渔船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5.领取内陆渔船证书时,需提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船6寸照片。 第二十三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1.渔船作业类型变更的; 2.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的; 3.因购置渔船发生所有人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 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六章 签发人制度 第二十五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证书文件的审批实行签发人负责制,相关证书文件经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对其审批审批签发证书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推荐一至两人为签发人,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并公布后有效。 第二十七条 签发人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对有关签发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签发人资格等处分;签发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的证书证件由其签发人所在单位的上级机关撤销,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试行。 嘉善县农业农村局 嘉善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嘉善县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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