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一、文件制定背景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不明晰一直是制约人防工程发展的瓶颈。《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现行法律法规,既未对人防工程产权予以明确,也未对“投资者”做出界定,致使一些住宅小区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因争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发生矛盾纠纷,群众意见较大,发生的诉讼现象也逐年增多。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人防工程投入和日常维护费用高,投资大、回报低,也造成了开发商、民间资本对人防工程投入积极性不高。 二、文件制定依据 文件的制定主要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并考虑我县实际情况,作出针对性调整。 三、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其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四、界定了人防产权归属问题 对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用地,登记主体为人防主管部门,用途为人防工程。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坐落位置、层数、标高、平时功能等事项。 五、人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 1.临战(灾)前,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防空(灾)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干涉和拖延。 2.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配备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平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战(灾)时服从人防指挥机构的指挥。 3.使用人防工程实行消防安全工作承诺制度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使用单位承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防主管部门、属地政府承担监管责任。 六、执行时间与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设主体自愿将其人防工程使用权、收益权无偿交由人防主管部门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解读机关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嘉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联系方式:0573-8405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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