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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30 17:10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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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嘉善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旅游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加快旅游业向“全域旅游”发展模式转变,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将旅游业打造成为县域支柱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县旅游规划体系,经相关部门、镇(街道)等组织评审通过。镇(街道)编制的旅游规划按实际费用的70%给予奖励,行政村编制的旅游规划按实际费用给予奖励,最高均不超过30万元。

第三条  经批准新建的旅游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改扩建的旅游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第四条  行政村开发的乡村旅游项目,且被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含浙江省A级景区村庄)的,按投资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对新评定为1A、2A、3A、4A、5A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40万元、60万元、1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浙江省1A、2A、3A景区村庄的,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浙江省3A、4A、5A景区镇的,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奖励。晋级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六条  对创办公司或引入市场主体的浙江省3A景区村庄,给予基本扶持资金和考核奖励。基本扶持资金20万元,自评定为浙江省3A景区村庄后第二年起,连续奖励三年。考核奖励根据市对县年度排名,列全市3A景区村庄前20%、21-40%、41-60%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七  对购买游船(艇)、旅游营运车、环保电瓶车、游览小火车等旅游设施设备并在本县旅游景区内投入运营的,实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设施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同一项目三年内不能重复享受奖励。

第八条  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的旅游星级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三星、四星、五星旅游星级饭店复核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银树叶”、“金树叶”绿色饭店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浙江省“银鼎”、“金鼎”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银桂”、“金桂”浙江省品质饭店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银宿、金宿、白金宿的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晋级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九条  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晋级的给予差额奖励。对荣获市十强、省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由国内、国际知名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获得的由县级以上文旅部门(含其授权委托行业组织)主导评定、颁布的各类旅游创建项目按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由各级政府颁布、命名的旅游创建类、荣誉类项目,创建类按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荣誉类按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企业或单位获得县、市、省、国家旅游商品称号(或荣誉)的,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0.8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奖赛铜奖、银奖、金奖的,分别给予2.5万元、3.5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铜奖、银奖、金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经营旅游商品100种以上(其中县级命名旅游商品50种以上),经认定为旅游商品定点购物商场的,自认定后满一年,给予最高4万元的奖励;且通过线上营销县级以上命名旅游商品的(其中县级命名旅游商品50种以上),自认定后经营满两年,奖励1万元。

第十四条  对通过验收的“嘉善县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将优秀企业标准提升为地方标准规范、地方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相关部门认定推广实施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旅游景点门票实际收入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且年同比增长达到15%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年门票实际收入达到1亿元的,年同比增长5%-10%的,给予奖励30万元;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奖励35万元。

第十六条  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奖励;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同比增幅达到5%、10%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或接待县外游客10人以上团队县内旅游的,达到2000人次/年以上的,游览2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按10元/人给予奖励;游览2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并在旅游饭店、等级民宿住宿1个晚上的,按25元/人给予奖励;游览2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并在旅游饭店、等级民宿住宿2个晚上以上的按40元/人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家。旅行社组织或接待境外游客5人以上团队县内旅游,达到100人次/年的,游览2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并在旅游饭店、等级民宿住宿1个晚上以上的,按65元/人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家。

第十八条  对旅游企业引进县外培训会议、会展,且单个会议、会展营业额5万元以上的,按营业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5万元。

第十九条  对符合县全域旅游发展要求,并承担全县旅游公共服务功能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县级旅游集散中心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20万元的日常运行维护资金保障。经认定,对承担全县旅游公共服务功能的旅游咨询服务分中心、A级景区(不包括A级景区村庄)、度假区的游客服务中心(咨询服务网点),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有效促进全县智慧旅游发展,开发建设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综合管理系统,且与县旅游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客流量数据本地区接入的旅游企业,或用于支撑县智慧旅游大数据平台的相关设施设备及软件系统,按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奖励,最高4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旅游饭店设置自助入住终端的,按实际投资额的80%给予奖励,最高1万元;对旅游企业提供具备语音交互功能的机器人服务的,按实际投资额的80%给予奖励,最高5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开通县域内乡村、县内、青吴嘉旅游专线的企业(不含旅行社组织的散客班线),分别给予每条专线每年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县域主干道、镇(街道)、村主要道路新设置旅游交通指引标识系统的,按实际投资额的7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25万元。对各旅游景区内部自行设置的旅游标识系统,在相关内容符合国标的情况下,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15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县旅游厕所整治提升计划,新评定为1A、2A、3A旅游厕所,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组织举办全县重点宣传营销活动的旅游企业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次活动最高25万元。经认定,联合县内4A级以上景区及旅游饭店、旅行社各三家以上,在县外承办嘉善文旅宣传活动的,按实际活动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次活动最高4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举办经审核同意的单次活动规模在200人以上的宣传营销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奖励,每个活动最高5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20万元。

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办的综合性旅游产品采购推广会(活动),在县内住宿一晚以上并体验县旅游线路产品,参会企业超过50家、100家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由县文旅部门统一组织,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的,给予每个展位不超过4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1个展位。对参加境内专业展会的给予每个展位不超过0.5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3个展位。

第二十九条  对利用我县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特色鲜明、艺术性强的旅游演艺产品,在县内驻场演出一年以上的,经认定,按举办方所支付基本费用2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80万元。对持续开展3个月以上且每月开展4次以上旅游互动体验免费项目,经认定,按举办方所支付基本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15万元。

第三十条  被命名为“佳膳十碗”放心消费点的旅游企业给予0.8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县级、市级、省级美食体验(示范)店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市级、省级特色美食旗舰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省级特色美食街区、省级特色美食小镇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佳膳十碗”人才培育基地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持有“佳膳十碗”厨师上岗证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被评定为“佳膳十碗”美食手艺人、美食工匠、美食大师的,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新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中级导游资格、高级导游资格的专职导游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奖励。对考取外语或小语种导游证的专职导游,给予报销考务费和3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青吴嘉)、 县级文旅主管部门举办的行业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选手给予奖励:国家级的奖励2万元,省级的奖励1万元,市级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县级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分别给予2500元、1500元、1000元的奖励,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行业技能比赛获得鼓励奖或积极参与的,每个参赛选手奖励500元;对新获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在旅游企业工作的旅游专业(经济系列)中、高级职称(不含中、高级导游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主要为县内旅游企业培养专业人才的旅游培训基地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实际运作满一年且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按设施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旅游企业在旅游专业院系开设本企业员工定向培养班,且每个班级学生不少于20名的,培训时间满40学时、80学时、120学时的,分别给予每班2万元、3万元、4万元的奖励;旅游企业全额支付全日制职业技术学校、大专院校、本科院校旅游专业班级学生学费的,每年给予支付学费50%的奖励,最高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旅游企业参与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的,每次给予培训费50%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嘉善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善政发〔2017〕95 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