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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0-09-03 14:38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给予全县文物保护工作财政支持,规范和加强我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良性发展,特研究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4.《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5.《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6.《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补助对象:

1.本县范围内已核定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公布的县级文物保护点;

2.县政府公布的文物名录中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

(二)明确补助范围:

1.保养维护工程;

2.抢险加固工程;

3.修缮工程;

4.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

5.保护性迁移工程。

(三)明确申请主体: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部门。

(四)申请需提供资料:

1.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报批文件;

2.竣工报告(包括施工总结、竣工图纸)、工程验收表、监理报告;

3.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五)优化分配方式,明确补助比例:

1.石桥的维修(省、县级)进行70%补助;

2.国有及集体名人故居(县级)的维修进行60%补助;

3.国有及集体民居(包括门楼、廊棚)的维修(县级)、墓葬、碉堡、炮楼等维修(县级)进行50%补助;

4.寺庙的维修(县级)进行40%补助;

5.私人产权的不可移动文物(生产经营性除外)维修,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全额补助;

6.窑墩的维修,集体及非国有(个人产权)维修一律按20%补助。

四、监督主体和绩效管理

1.各镇(街道)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

2.嘉善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将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联系方式:0573-84606028。


信息来源: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