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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嘉善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9-03 10:27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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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开发区(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文物保护工作,规范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局对《关于修订下发〈嘉善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善文体〔2017〕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嘉善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嘉善县财政局

2020年9月2日

嘉善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文物保护工作,规范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补助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保证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不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于特定项目的补助经费。上级主管部门对于特定项目的补助经费必须严格做到专项经费专项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包括本县范围内已核定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公布的县级文物保护点以及县政府公布的文物名录中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补助范围包括上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主体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补助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审核、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报批文件;

(二)竣工报告(包括施工总结、竣工图纸)、工程验收表、监理报告;

(三)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申请补助项目已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经费,仍需补助的,申报金额必须去除已批准的经费数额,并在申请报告中列明。

第七条  对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物保护点的日常保养维护(生产经营性或出租除外),根据级别、范围及保养程度,由各镇(街道)组织每年年底上报保养维护资料档案,根据现场评估考核结果,经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党委讨论通过,给予每处10000元以下补助。

第八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以及县政府公布的文物名录中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由属地政府按招标办法委托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在召集文物部门相关专家对维修方案进行评审通过后,需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预算审核,并按招标办法委托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具体实施。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用于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级别、权属,结合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年度申报和具体实施情况,按当年初县财政预算计划执行,补助办法如下:

(一)国有或集体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以及县政府公布的文物名录中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生产经营性除外)费用(包含设计费、项目代理费、预算审核费、施工建安费、监理费、跟踪审计费、决算审计费、项目管理费等),按比例补助(见附件)。

(二)非国有(私人产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保护点以及县政府公布的文物名录中的不可移动文物(生产经营性除外)进行维修,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全额补助。

(三)对于生产经营性的非国有(个人产权)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保护点的文物保护工程费用由其保护管理责任人全额负担。年终根据维修等有关上报资料,经现场考评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维修项目总投资(包含设计费、项目代理费、预算审核费、施工建安费、监理费、跟踪审计费、决算审计费、项目管理费等)的20%。

(四)对我县的古桥、名人故居的维修作倾向性扶持。石桥的维修(省、县级)进行70%补助;国有及集体名人故居(县级)的维修进行60%补助;国有及集体民居(包括门楼、廊棚)的维修(县级)、墓葬、碉堡、炮楼等维修(县级)进行50%补助;寺庙的维修(县级)进行40%补助。

(五)窑墩的维修(省、县级), 由于修缮的频率比较高,集体及非国有(个人产权)维修一律按20%补助。

(具体见附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六)对于私人的名人故居(县级)和民居(包括名人故居、门楼、廊棚)的维修(县级)进行100%补助,但在修缮前应跟县文保所签订修缮承诺书,承诺在修缮完成五年内不得改变为盈利性质,否则需参照《嘉善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涉及名人故居类的个人按维修项目总投资的80%收回补助款项;涉及民居类的个人按维修项目总投资的80%收回补助款项,所有收缴资金纳入县财政。

(七)国有或集体产权个人租赁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涉及个人搬迁、外迁等相关费用可列入项目预算编制。

第十条 维修工程已完成招投标,并已进入到施工阶段的跨年度工程,专项补助经费则按预付款下拨。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凡使用专项资金的工程实施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各主体需加强工程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暂停项目审批和经费拨付、收回专项经费,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职能部门予以追究责任:

(一)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四)镇(街道)项目申报时承诺的配套经费不到位;

(五)镇(街道)补助资金未及时拨付项目单位;

(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实施报告;

(七)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第十三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年底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嘉善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嘉善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将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为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方案按照权限审批后,至项目修缮验收期间的管理。项目施工前需由县文物保护管理部门与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签订文物保护责任协议,并要求监理单位按施工进度,出具月报表抄送属地政府部门和县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第十五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附件: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序号

维修项目

国有及集体

个人

非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性

1

石桥的维修(省、县级)

70%

2

名人故居的维修(县级)

60%

100%

20%

3

民居(包括门楼、廊棚)的维修(县级)

50%

100%

20%

4

墓葬、碉堡、炮楼等维修(县级)

50%

5

寺庙的维修(县级)

40%

6

窑墩的维修(县级)

20%

20%

20%

备注:1.对国有及集体维修项目除专项资金补助部分外,剩余资金由属地配套解决。

2.对于生产经营性的个人民居,除专项资金补助部分外,其余部分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关于下发《嘉善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