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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做大做强单体合作社,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规范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上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 三、适用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符合本办法评定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主要内容 《嘉善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共4章16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四章“附则”是原则性说明外,其他两章都是嘉善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申报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嘉善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文件依据、定义、原则、认定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为申报。包括登记设立、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经济实力、服务能力、社会声誉六大方面要求。规定了申报材料和具体申报程序。 第三章为监测。县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县示范社监测的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进行。规定了监测需要提交的材料,明确了取消县示范社资格的条件。 第四章为附则。阐述了本办法的实施日期、解释单位。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六、文件术语解释 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嘉善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73-84237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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