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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开发区(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的批复》(农办经〔2019〕1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5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做大做强单体合作社,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规范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嘉善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做大做强单体合作社,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规范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的批复》(农办经〔2019〕1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57号)、浙江省农业厅等11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浙农经发〔2016〕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嘉农经〔2015〕5号)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善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县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一定标准和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评定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第三条 对县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县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示范社评定和监测管理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县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按照登记机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2.有固定、整洁的办公场所,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4号》,制订章程。在该章程发布前成立并未发生章程变更情形的合作社,参照成立时的《示范章程》制订也予认可。 4.入社成员数高于本县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20名以上,或有家庭农场成员10个以上。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联合社成员5个以上。 5.每个成员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出资。 (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作用运转。 2.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形成的决议书要有成员签字。 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三)财务管理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6.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并定期向登记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7.大额资金、盈余分配和管理人员(含长期雇工)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四)经济实力 1.年经营收入:种植类100万元以上,养殖类200万元,经营范围同时包含种植、养殖类的150万元以上。 2.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五)服务能力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有专门的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能够围绕成员生产经营的某个或某些环节提供高质量服务。 3.成员对主要生产资料、主要产品(服务)有统一购买、销售(提供)需求,或统一购买、销售(提供)有必要的合作环节,统一率超过80%。 4.每年开展或组织全部成员参加1次以上的技术辅导或培训,积极普及推广对提高成员经营效益有益的新品种、新技术。 5.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植保、农机等服务类合作社要有规范的服务协议和完整的作业档案。 6.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基地或产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普遍应用“一证一码”。 7.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六)社会声誉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因行业通报批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流入土地的,未恶意拖欠流转费。 第七条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农旅结合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在服务成员和带动农户等方面特别突出,覆盖本镇区域内80%以上同类型生产经营户,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评定,一事一议的内容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特别注明联合社的具体要求的,参照合作社的标准。 第八条 申报县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具体如下: (一)嘉善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二)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包括合作社基本情况、组织形式、制度建设、生产经营、运行绩效、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等); (三)营业执照、章程、成员名册、管理制度; (四)上年度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签到单及相关决议; (五)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和盈余分配表、权益变动表; (六)成员账户(5份); (七)注册商标(或授权使用证明)和产品产地认证证书; (八)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 (九)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行为的声明。 第九条 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10月30日前(每两年申报一次)向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农业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开发区(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审查合格的于11月15日前行文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推荐。 (三)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各镇、开发区(街道)推荐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和初评,并征求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形成初步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发文公布。 第三章 监 测 第十条 县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县示范社监测的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逐年监测评价制度,参加县示范社监测应提交嘉善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和盈余分配表、权益变动表等资料,具体程序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示范性合作社称号: (一) 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 县示范社条件丧失,含未通过当年县规范化合作社监测的; (三) 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四) 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五)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 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七) 被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含无正当理由拖欠流转费一年以上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镇级示范社评定办法,形成五级示范社体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嘉善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附件 嘉善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单位:人、次、万元 合作社名称(盖章) |
| 单位地址 |
| 电话 |
| 理事长 |
| 手机号码 |
| 首次注册登记时间 |
| 最近一次变更登记时间 |
|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 统一注册(使用)商标名称 |
| 成员数(个) |
| 其中:从事农业生产的成员(个) |
| 2年内召开社员代表会议次数 |
| 统一销售社员产品比例(%) |
| 统一为社员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比例(%) |
| 按交易(量)额返还占盈余(%) |
| 近两年合作社经营服务收入(万元) |
| 近两年合作社经营服务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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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度合作社信用评价等级 |
| 社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档案是否齐全 |
| 每年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辅导次数(次) |
| 有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
| 有否统一制定和执行一套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种养类) |
| 是否建立规范服务协议和作业档案(服务类) |
| 是否使用“一证一码” |
| 产品是否通过“三品一标”认证 |
| 合作社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镇、开发区(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农业发展局)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关于印发嘉善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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