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为完善我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在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增信作用,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县金融办牵头修订出台了《嘉善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今年7月26日正式施行,现将文件精神解读如下: 一、背景 从2015年开始,国家、省、市以及周边兄弟县(市区)均先后出台了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我县虽在2015年制定出台了《嘉善县同舟贷款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善政办发〔2015〕124号),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和上级工作要求,且该办法仅适用于同舟担保公司,并非全县面上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出台本管理办法是填补政策缺位的需要。 二、起草依据 1.国家层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 2.省级层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 3.市级层面:《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7〕41号)。 三、重点内容 1.推行使用嘉兴“信保”业务模式,对单户贷款不超过200万元(含)的,经担保公司形式审查后,即可办理担保手续;对单户贷款200万元以上的,经担保公司实质审查同意后,办理担保手续。由担保公司担保的单户500万元以下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不能要求借款人追加第三方担保(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担保除外),不能附加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2.优化考评体系,改变原来仅有由担保公司出资方进行年度考核的方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国资监管办)以及担保公司出资方组织实施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担保公司享受政策补偿的重要依据,并与管理层薪酬挂钩。 3.改变原来按照注册资本6%的政策补偿方式,将政策补偿分为业务绩效补助和代偿损失补助两部分:业务绩效补助按照年度月均余额增量部分给予1%的补助,限额500万元。代偿损失补助:对上一年度经审计认定的净代偿损失,单户贷款不超过200万元(含)的,根据担保公司年度考核,优、良、中的分别给予80%、70%、60%补助,低、差的不予补助;单户贷款200万元以上的,根据担保公司年度考核,优、良、中的分别给予40%、30%、20%补助,低、差的不予补助。 4.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要求,进行适度创新。在《管理办法》的第十条的末尾增加了:“与嘉兴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创新风险分担机制,政策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在我县依法注册设立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公司。 五、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6日起施行。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政策起算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六、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县金融办;联系电话:0573-84228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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