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促进依法合规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7〕41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所称担保公司是指由县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在我县依法注册设立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公司。
第三条 担保公司坚持“政策定位、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坚守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健全服务模式、风险管控、风险分担和绩效考核等制度,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切实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增信服务,着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四条 成立嘉善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金融办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国资监管办)、县金融办、县经信局、人行嘉善县支行、县银保监组、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嘉善生态环境分局、县国投公司等单位为成员,统筹协调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第五条 对已按规定履行担保审核职责的经办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尽职免责适用于纳入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公司及其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年度代偿率未超过5%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的前提下,原则上不追究担保公司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县金融办负责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协助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县国资监管办、县国投公司分别履行国有资产监管人和出资人义务,加强对国有资产日常监督管理,及时防范并处置风险,加强专业化经营团队建设,建立实施科学合理的运营机制。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各项财税支持政策。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担保公司的注册登记,为企业提供股权质押业务质押登记。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不动产抵押登记。嘉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企业排污权质押登记。人行嘉善县支行负责指导银行创新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县银保监组负责指导银行建立完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机制,对银行风险分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开展年度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对担保公司进行年度审计评价,并会同县财政局(国资监管办)、出资方组织实施专项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担保公司享受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并与管理层薪酬挂钩。
第八条 担保公司应根据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定位,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建立担保对象的产业目录清单,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强的小微企业。鼓励担保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融资租赁、票据业务等创新型金融产品业务提供担保,重点在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担保等方面实现突破,不得向经营消费类(含房贷、车贷等)、负面清单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第九条 探索与国家、省、市担保机构“总对总”业务合作,积极争取在股权投资、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倾斜支持,用好用足再担保业务授信额度。配合建立完善“4222”风险分担机制(县担保公司承担40%风险,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合作银行分别承担20%的风险)。
第十条 银行应遵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保监发〔2018〕1号)的相关规定,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力度。县级金融管理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银行落实合作协议,与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银行机构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20%)。按照市场化原则,银行提供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不得变相提高与担保公司的合作门槛,转嫁或额外增加企业负担。与嘉兴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创新风险分担机制,政策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嘉善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二)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和信贷支持方向。
(三)法人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中小微企业需符合工信部公布的划型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的个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主、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个人股东、其它无营业执照但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的经营业主、涉农个人。
(二)申请人需有相应经营主体且注册地在嘉善县行政区域内。
(三)若申请人为农户的,仅需满足户籍所在地或固定涉农经营场所在嘉善县行政区域内。
第十三条 企业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后,银行发放贷款。对单户贷款不超过200万元(含)的,经担保公司形式审查后,即可办理担保手续;对单户贷款200万元以上的,经担保公司实质审查同意后,办理担保手续。由担保公司担保的单户500万元以下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不能要求借款人追加第三方担保(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除外),不能附加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原则上单个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三农”主体最高担保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引导降费让利,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在接到贷款银行的偿付申请后原则上45个工作日内办结核查和内部审批手续,对于符合约定条件的,应承担融资业务中担保部分的代偿责任。对于不符合约定条件不予代偿的,担保公司应在贷款银行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七条 银担合作的担保业务实行保后、贷后跟踪管理。贷款出现风险后,担保公司依法委托合作银行负责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诉讼、追讨等法律事务,并按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允许分级风险预警和分级分担机制,代偿率超过3%,实行预警。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可享受业务绩效补助和代偿损失补助。业务绩效补助:按照年度月均余额增量部分给予1%的补助,限额500万元,详见附件1。代偿损失补助:对上一年度经认定的融资担保净代偿损失,单户贷款不超过200万元(含)的,根据年度考核,优、良、中的分别给予80%、70%、60%补助,低、差的不予补助;单户贷款200万元以上的,根据年度考核,优、良、中的分别给予40%、30%、20%补助,低、差的不予补助,详见附件2。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担保公司开放房产抵押、征信查询、水电查询、报表查询等查询渠道,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落实税收减免和准备金所得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的收入按有关规定计提未到期担保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并确保担保公司正常运行。担保公司收益主要用于计提风险准备金和补充资本金。
第二十一条 根据担保公司运行情况、地方可用财力和企业融资需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金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6日起施行。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政策起算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嘉善县同舟贷款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善政办发〔2015〕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嘉善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绩效补助申报表
2.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补助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