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细化救助标准,根据《嘉善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办法》(善政办发〔2021〕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嘉善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6〕67号)和《嘉善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办法》(善政办发〔2021〕11号)等相关政策法规。 三、起草说明 在上级政策法规的指导下,结合我县实际,县建设局牵头起草了《嘉善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实施细则》。先后通过座谈、征集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了县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等的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本细则。 四、主要内容 1、明确了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县农村户籍且符合县民政局、县残联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困难残疾户等4类农村困难家庭,同时现有住房需经专业机构鉴定为C、D级危房。 2、明确了救助方式。在符合现行规划、政策的前提下,根据救助对象意愿以及救助对象住房实际,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等方式进行。 3、明确了救助面积。根据浙建村【2020】28号《关于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对原有救助面积标准进行了调整,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采取新建、改建、扩建方式改造的,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没有达到相应救助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助,改造后超过两层(不含两层)不予补助。采取修缮方式改造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救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 4、明确了资金补助标准。县级补助标准按救助对象分为两档,最高补助标准从每平方米180元提高到300元。县级和镇级补助资金比例从2:1提高到1:1。房屋修缮补助金额按实际维修金额而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档家庭建房救助标准的60%。 在以上救助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对于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每户再补助1万元;救助对象属持证残疾家庭的,采取修缮方式改造的再补助每平方米30元,其余方式改造的再补助每平方米50元。 5、明确了救助程序。按照农户申请—村级评议—镇(街道)审查—县级核准—组织实施—验收通过—补助资金拨付的程序开展工作。 6、明确了工作要求。对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残联、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及镇(街道)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五、适用范围 全县各镇(街道)。 六、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9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以后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资金,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发。 解读机关: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840269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