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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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细化救助标准,根据《嘉善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办法》(善政办发〔2021〕11号)相关规定,现将《嘉善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善县民政局 嘉善县财政局 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嘉善县农业农村局 嘉善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7月19日 嘉善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细化救助标准,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6〕67号)、《嘉善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办法》(善政办发〔2021〕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多形式实施救助,健全完善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制度,严格执行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制度,做到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治理一户,促使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常态化,切实保障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条件。 二、政策措施 (一)救助对象 1.凡具有本县农村户籍,符合县民政局、县残联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困难残疾户等4类农村困难家庭,现有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均可申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 2. 危房改造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以农户申请危房改造时省民政厅共享至省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中)信息为准。各镇(街道)应按月核对上述农村困难家庭信息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发现救助对象并实施即时救助。 (二)救助方式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救助对象的意愿以及救助对象住房实际情况,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等方式实施救助。 (三)救助标准 1.住房建设标准。 救助建筑面积:采取新建、改建、扩建方式改造的,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采取修缮方式改造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建筑。 鼓励采用公寓式安置房进行危房改造。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和《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试行)》(建村发〔2017〕251号)要求实施危房改造,镇(街道)、村(社区)应协助农户选择诚信可靠的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承担危房改造,组织双方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并严格审核材料和人工清单,确保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危房改造。 2.资金补助标准。 通过政府补助、农户自筹方式解决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筹集,引导社会慈善救助等方式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为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县级财政再给予一定资金补助,镇(街道)根据县级财政补助标准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补助资金配套。 县级财政救助标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为每平方米县救助300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为每平方米县救助250元;房屋修缮补助金额视具体维修内容而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型家庭建房救助标准的60%。 采取新建、改建、扩建方式改造的,危房改造按照规定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没有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助。采取修缮方式改造的,按现有住房面积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 救助对象属持证残疾家庭的,其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房屋,在规定救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新建、改建、扩建、置换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修缮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 为鼓励农户选择公寓房置换方式解危,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每户再补助1万元。 三、工作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嘉善县农村危旧房改造救助审批表》,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户口本、《嘉善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残疾家庭还需提供有效的《残疾人证》。 (二)村级评议。村(社区)收到救助申请后,及时开展入户调查,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7天公示,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村(社区)签署意见后报镇(街道)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镇(街道)审查。镇(街道)对申请人的身份、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审查结果符合条件的,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后,通过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建设局。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后经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四)县级核准。县建设局对镇(街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准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五)组织实施。农户自行选择诚信可靠的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进行危房改造。施工过程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要加强跟踪检查,填写《嘉善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现场踏勘表》。 危房改造中,对确实无力自己实施改造的,由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对象提出委托申请,经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同意,报县建设局。县建设局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经县建设局批准,由所在镇(街道)或者村(社区)统一组织实施。 (六)验收通过。改造竣工后按相关要求开展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整改,对符合要求的房屋拍照存档并报县建设局备案。采取修缮方式改造的,改造完成后由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再次鉴定,经鉴定合格的方可居住。 (七)补助资金拨付。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应当补助到户。县、镇两级补助资金应当在验收通过后,于下季度补助到位,上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应及时补助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是一项民心工程、爱心工程,关系到困难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县建设局会同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扶贫办、县残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解危治危措施,确保动态发现的困难家庭危房按规定要求及时完成治理改造。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确保政府实事工程取得实效。 (二)公开透明,务求公正。危房改造救助关系到困难家庭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为民服务的意识,把真正需要改造的困难家庭列入改造救助范围,并做好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三)专款专用,解危救助。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建设局、县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用足用好各级补助资金,切实改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解危。 (四)分类施策,确保质量。各镇(街道)要坚持“轻重缓急、困难优先”的原则,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等方式实施救助。要根据每户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指导并加强管理,严把施工质量,以确保改造后的房屋能让群众住的安全、满意。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8月19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以后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资金,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发。 嘉善县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嘉善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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