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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善县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8-01 16:24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政策制定背景

随着我县住宅项目等物业服务项目的快速增长和物业服务需求的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项目清退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现象普遍增多,但在此过程中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对项目退出管理流程缺乏清晰的认识也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今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原《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浙建房市〔2010〕20号)中关于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共同决策事项表决规则亟须调整,为此,有必要制定出台我县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精确指导我县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有序地开展物业退出管理等工作。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浙建房市〔2010〕2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8〕19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善政办发〔2020〕22 号)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条款:《细则》共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职责分工、退出程序及法律责任等。

(二)职责分工:明确了县建设局负责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聘、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协助。并规定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主体的义务,利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序开展退出承接工作。

(三)退出程序:《细则》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且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且业主委员会已成立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三种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实行预警报告制度,对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规范了移交接管的具体程序、移交事项等内容,建立政府指导、业主决策、稳定有序、规范退出的物业服务退出闭环管理机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法律责任:《细则》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按规定程序退出及未按规定办理物业项目退出备案的,应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四、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活动。

五、涉及标准

本实施意见未涉及行业标准问题。

六、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8月12日起施行。

七、文件术语释义

(一)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二)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的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八、解读机关

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缪建平,联系电话:0573-84021816。

信息来源: 县建设局〔县人防办(县民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