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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现就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嘉善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 二、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实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善政发〔2019〕4号)同时废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善政发〔2021〕15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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