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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09-25 13:40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2014年,嘉善县公安局负责起草了《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首次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2016年,对《通告》内容进行了修改,在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以外,首次明确了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四至”范围,嘉善正式进入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期。2019年,嘉善县公安局根据实际需要,再次对《通告》进行二次修改完善,进一步扩大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的“四至”范围,明确了嘉善县主城区:即东至平黎线(其中白水塘至嘉善塘之间的区域东至堰桥港〔堰泾港〕),南至白水塘河(其中伍子塘河以西的区域南至白水塘路),西至城西大道,北至320国道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要求,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优质空气环境的需求,有必要在嘉善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实施更为严格、范围更广的烟花爆竹禁燃管理工作。现就《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出台背景、具体内容进行解读说明。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作为传统习俗,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表达喜庆、欢快心情的形式。但殊不知,在一声声震耳欲聋的巨响背后却潜藏危害。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你知道吗?

(一)空气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大量燃放时,如果适逢无风或低气压的天气,有害气体一时无法飘散,就会强烈地刺激人的呼吸道,使人咳嗽,引起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二)噪音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巨大噪音,使老人难以安睡,病人胆战心惊,学生无法静心学习、休息。许多时候,燃放时发出的突然巨响使行人受到惊吓,对患有心脏病的人来说,这种惊吓很可能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

(三)火灾隐患

特别是在城区,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伤人事故

烟花爆竹极易引起伤人事故,尤其是儿童!

(五)浪费资源

把宝贵的资源纸张、化工原料都燃放掉,同时也污染环境,占用大量城市公共资源。

(六)人力负担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量垃圾,给环卫工人带来了严重的清理负担。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通告》中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嘉善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通告》制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455 号)等法律法规对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环境污染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五、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需要说明的三个问题

(一)关于烟花爆竹禁燃责任主体的问题。

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市场监管、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因此,需要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建设、市场监管、卫健、教育、供销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管理责任,齐抓共管,共同抓好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管理工作。

(二)关于群众参与度的问题。

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举报电话:110。

(三)其他问题

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实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县公安局;

联系方式:0573-84232182。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