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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 2022-01-06 11:04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节水意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研究,制定了《嘉善县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当对分质供水项目建设、节水项目建设、节水产品和技术推广、节水示范创建、节水宣传教育等给予补助或者奖励。”

3、《浙江省水利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节水标杆引领行动的通知》(浙水资〔2020〕15号)中,对获得“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按相关政策给与适当补助或奖励。

三、奖励对象

节水型载体(标杆示范单位)创建成功的企业、单位,包括:

1、全国水效领跑者;

2、省级节水标杆企业;

3、省级节水标杆单位,包括酒店、学校、医院、居民小区(含民办学校、医院);

4、省级节水型企业;

5、省级节水型单位,包括酒店、学校、医院、居民小区(含民办学校、医院);

6、市级节水型企业。

四、实施程序

获得相关部门命名的企业、单位,需填写《嘉善县节水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详见附件《嘉善县节水奖励资金申请表》),经所在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县经信局、县建设局和县水利局等有关行业主管单位审核,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各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拨付到节水型单位(企业)。

五、奖励标准

1、获得全国“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个奖励,酒店、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给予8万/个奖励,产品(型号)给予5万/个奖励。

2、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称号的,企业按实际节水改造工程投入的5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单位按实际节水改造工程的投入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居民小区按实际节水改造工程的投入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校园(高校)按实际节水改造工程的投入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3、获得省级型节水载体称号的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给予2万元/个奖励,企业、酒店给予3万元/个奖励。

4、获得市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给予2万元/个奖励。

奖励对象因创建工作需要,开展水平衡测试(节水评估)和申报资料的编制等发生费用,全部由创建单位自行支付的,奖励金额按以上标准执行。水平衡测试(节水评估)和申报资料费用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奖励金额按标准的50%执行;其中水平衡测试(节水评估)的编制费用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奖励金额按标准的60%执行;申报资料的编制费用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奖励金额按标准的90%执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1、解读机关:嘉善县水利局。

2、解读人:姚文婷。

3、联系电话:0573-84125672。


信息来源: 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