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县级机关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鼓励先进,引领示范,促进节水,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我们制定了《嘉善县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善县水利局 嘉善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嘉善县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方针,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战略部署,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调动全社会的节水积极性,推进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嘉善县范围内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的奖励。
二、奖励对象 节水型载体(标杆示范单位)创建成功的企业、单位,包括: 1、全国水效领跑者; 2、省级节水标杆企业; 3、省级节水标杆单位,包括酒店、学校、医院、居民小区(含民办学校、医院); 4、省级节水型企业; 5、省级节水型单位,包括酒店、学校、医院、居民小区(含民办学校、医院); 6、市级节水型企业。
三、奖励标准 1、获得全国“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个奖励,酒店、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给予8万/个奖励,产品(型号)给予5万/个奖励。 2、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称号的,企业按实际节水改造工程投入的5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单位按实际节水改造工程的投入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居民小区按实际节水改造工程的投入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校园(高校)按实际节水改造工程的投入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3、获得省级型节水载体称号的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给予2万元/个奖励,企业、酒店给予3万元/个奖励。 4、获得市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给予2万元/个奖励。 奖励对象因创建工作需要,开展水平衡测试(节水评估)和申报资料的编制等发生费用,全部由创建单位自行支付的,奖励金额按以上标准执行。水平衡测试(节水评估)和申报资料费用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奖励金额按标准的50%执行;其中水平衡测试(节水评估)的编制费用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奖励金额按标准的60%执行;申报资料的编制费用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奖励金额按标准的90%执行。
四、申报条件 1、创建单位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等规定的前提下,不得影响他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公共利益从事申报工作。 2、申报各项节水奖励的企业、单位,申报主体需取得相关命名文件。
五、资金管理 1、同一年份内以上奖励资金享受数额不等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 2、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3、全额预算单位不享受奖励。 4、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六、实施程序 获得相关部门命名的企业、单位,需填写《嘉善县节水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详见附件《嘉善县节水奖励资金申请表》),经所在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县经信局、县建设局和县水利局等有关行业主管单位审核,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各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拨付到节水型单位(企业)。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1月3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起获得节水标杆和节水载体称号的单位(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发。《关于印发嘉善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善节水〔2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嘉善县节水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 嘉善县节水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
| 申报类型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人代表 |
| 电话 |
| 联系人 |
| 电话 |
| 所在镇(街道) 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行业主管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水利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材料 | 附件材料根据申报类型提供,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申请办理需要提供)、命名文件、水平衡测试(报批稿)、节水型企业申报书、节水标杆申报材料、节水型单位申报书、节水改造工程财务结算报告。 |
善水利〔2021〕107号(关于印发《嘉善县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