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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奖补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0-10 10:04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加强传承梯队建设,促进传统传承方式和现代教育体系相结合,拓宽人才培养渠道,不断壮大传承队伍。《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提出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给予适当的津贴。《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则明确提出要支持代表性传承开展带徒授艺和传承传习活动,探索创新师徒传承模式,加强中青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育,形成合理传承梯队。嘉善县现行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依据为《嘉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暂行办法》,制定于2009年,补助标准较低且不能覆盖全部传承人群体,为进一步支持和激励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传承队伍建设,特制订本奖补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2.《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3.《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嘉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奖补办法(试行)》包括奖补对象、奖补标准、申请程序、资金管理、责任与义务五部分

(一)奖补对象

明确奖补对象为列入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学徒。

(二)奖补标准

从传承补助、传艺补助、评估奖励三个方面明确对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学徒的奖励标准。

1. 传承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 20000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 8000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 2000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

已经享受省级、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的传承人不再重复补助。享受津贴补助的传承人去世后,其当年补助仍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次年停发。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推荐申报评定为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当年未享受市级及以上补助的,其当年补助按照当年度最新认定等级标准全额发放。

当年度新入选代表性传承人的,按国家级每人10000元、省级每人8000元、市级每人5000元、县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入选传承人一次性补助。

传承人因为身体或年龄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由传承人本人提出,经嘉善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旅体局)审核同意后向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起丧失传承能力的书面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将统一发文,保留传承人资格。由县级补助原传承人补助金额一半、传承人所在镇(街道)补助原传承人补助金额一半。

2.传艺补助。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活动,给予学徒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最多可享受三年。学徒的认定标准如下:经保护单位认定,拜师学艺时间不少于一年,掌握项目流程和核心工艺且熟练运用于生产实践。补助分年度发放,若学徒停止学艺,补助停止发放。

3.评估奖励。根据统筹协调、有序开展的工作原则,县文旅体局每三年为一周期开展传承人评估工作,评估指标包括履行义务、授徒、传艺、生产实践、传播交流等内容。参照每周期评定结果,给予传承人星级认定。被认定为五星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奖励1500元;认定为四星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奖励1000元;认定为三星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奖励500元。

(三)申请程序

由申请人向项目所属镇(街道)交申请表、一寸证件照、身份证复印件等具体材料,申请审核盖章后由镇(街道)统一提交至县文旅体局,经审定、批准、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放。

(四)资金管理

1.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奖补资金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县文旅体局、县财政局对奖补资金落实和发放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发放到人,并专款专用。

2.  县文旅体局、县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享受奖补的传承人履行责任与义务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出现以下情形停止补助:对未妥善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的,未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未开展带徒授艺等。

(五)责任与义务

享受奖补的传承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1.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2.开展传习活动,带徒授艺,培养新人;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的记录、整理和保护、发展工作;

4.妥善保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5.提出该保护项目的保护建议,及时反映保护情况。

四、实施范围

嘉善县

五、实施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期实施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善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二)解读人:王宇曦

(三)联系电话:0573-84211372

信息来源: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