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月22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且新增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五种情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也明确要求,专业执法领域应“推广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制订不予处罚事项具体目录清单”。我局根据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应当依法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二、主要内容 此次印发的《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共计39项。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32项,涵盖了发展改革、民政、林业、经信、自然资源、体育、气象、公安、建设、消防救援、文明行为、犬类管理等12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 减轻处罚清单7项,涵盖了建设、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3个领域违法行为,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 三、施行时间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方式:0573-8403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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