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涉及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每两年公布一次。故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涉及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作出调整。 二、制定依据 该标准根据《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 三、适用范围 自本标准施行后作出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四、主要内容 (一)征收住宅的,为了补偿搬家所产生的费用,补偿每户每次1800元。 (二)征收商业及办公用房的,为了补偿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每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每户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征收住宅的,为了解决自行过渡问题,补偿每户临时安置费: 1.魏塘街道、罗星街道、西塘镇行政区域内的,按照每户每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每户每月不足1400元的,按照1400元/月补偿。 2.惠民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按照每户每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每户每月不足1300元的,按照1300元/月补偿。 3.干窑镇、姚庄镇行政区域内的,按照每户每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每户每月不足1300元的,按照1300元/月补偿。 4.大云镇、天凝镇行政区域内的,按照每户每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每户每月不足1300元的,按照1300元/月补偿。 5.陶庄镇行政区域内的,按照每户每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每户每月不足1300元的,按照1300元/月补偿。 五、实行时间 该补偿标准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六、解读机关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嘉善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573-8429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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