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一、调整背景 2020年12月15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明确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参保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明确废止省政府令第264号。我县人民政府《关于嘉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善政发〔2011〕100号)、《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等文件中涉及征地安置方式和生活保障制度等内容,与省最新文件有较大抵触,需要在不突破上级政府新的政策和制度的前提下作出调整与完善,以便有效衔接新老政策。 二、调整原则 1.合法性原则。不违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出台的政策经得起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查及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没有后续的法律风险。 2.合理性原则。注重本地新老政策衔接的同时,也要注重与嘉兴市本级等地政策的协同;注重解决政策差距的同时,也要防止新政策待遇过优造成以前被征地农民群体不稳定。同时要尊重客观实际,深刻理解政策不可能实现所有人都满意。 3.可行性原则。既要确保被征地农民接受新政,不影响甚至更有利于征地拆迁,又要便于基层理解掌握和实际经办操作,同时要保证财力可预期、可承受。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需要把握的重要时点 适用对象:在2020年12月15日后、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源资料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安置时间:起点为该宗土地经过合法程序批准,以收到批准文书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人员分类和参保办法 第一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这类人员指征地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但未办理延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愿选择职工养老保险的。 上述两类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也可以选择领取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保的其初次待遇计发不低于同期职工养老待遇,手续上需办理城乡居保高缴费档次登记并缴费,标准为330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同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用于待遇计发,缴费补贴暂定181500元。原先缴纳的职保或者城乡居保需先进行清退,否则系统无法办理。 选择参加城乡居保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50-60岁),按照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目前1656元,随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而调整)按月发放过渡期补助,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停止发放上述补助。 考虑到居保调待幅度没有职保大,予以适当弥补,在征地时,按照征地时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个月金额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类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到龄已办理延缴的被征地农民 这类人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后享受的待遇有: 缴费补助:标准为全省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8%*132。缴费补助可用于补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缴费补助用完后仍未缴满15年职工养老保险的,需本人继续缴纳满15年,该部分缴纳的费用征地单位不予补助。缴费补助总额减去已享受的补助费用的剩余金额,在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时一次性发放剩余金额的50%。 经济补助:在征地时可以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助,按照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个月。 过渡期补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15年的,职工养老保险自己缴费满4年及以上在其延长缴费期间,按照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目前1656元,随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而调整)按月发放过渡期补助。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停止发放上述补助。 第三类人员:未满16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及以上人员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时已经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由征地单位所在镇(街道)发放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个月金额。 (三)其他 1、征地后的医疗保险 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按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征地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选择一次性补缴或按月延缴。 征地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选择一次性补缴或按月延缴。 2、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已办理征地保障手续并且城乡居保高缴费档次登记缴费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5年标准享受,补足差额。 (四)资金筹集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资金由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按保障人数足额筹集,筹资标准为每人35万元,并按照上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的比例而调整。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陆建飞; 联系方式:0573-84120227,0573-8423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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