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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07 16:47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征地时间在2020年12月15日后、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源资料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二)被征地人员安置数量,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人均耕地(拥有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属的其他农用地参照耕地计算)比例测算确定指标数。安置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确定的指标数依法产生,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名单进行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时间起点为该宗土地经过合法程序批准,以收到批准文书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实施办法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缴费补贴标准2021年为181500元/人,今后适时调整。

2.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缴费标准为3300元/年。

3.本人需要缴纳49500元,个人账户为49500元。本人已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按规定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缴费补贴和个人缴费的总和用于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上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用于计发待遇的缴费额度比例降低5%,最低降至50%。

5.征地单位所在镇(街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参照当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支付24个月金额,在征地时一次性发放,今后适时调整。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筹资设立缴费补助。标准为全省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8%×132,缴入征地单位所在镇(街道)指定账户。征地保障办理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于次年第一季度到各镇(街道)凭参保证明领取缴费补助。

2.征地单位所在镇(街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参照当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支付24个月金额,在征地时一次性发放,今后适时调整。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享受缴费补助;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延期缴费至满15年,个人缴费部分也按规定享受缴费补助。缴费补助的剩余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可继承。

(三)其他办法。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4年及以上在其延长缴费期间,或者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由征地单位所在镇(街道)按照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待遇。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停止发放上述待遇。

2.未满16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及以上人员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时已经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征地单位所在镇(街道)发放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当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个月金额。

3.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按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1)征地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选择一次性补缴或按月延缴。

(2)征地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选择一次性补缴或按月延缴。

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征地保障手续办理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标准,由征地单位所在镇(街道)予以补足。

三、资金筹集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资金由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按保障人数足额筹集,筹资标准为每人35万元,并按照上上年度嘉善县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的比例而调整。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嘉善县被征地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统筹办法的意见》(善政〔2003〕109号)、《关于下发嘉善县被征地人员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善政〔2003〕112号)、《关于嘉善县因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涉及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统筹办法的意见》(善政〔2004〕49 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善政发〔2011〕100号)同时废止。2020 年12月15日之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本通知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市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善政发〔202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