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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云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云镇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试行)
发布日期: 2023-03-20 16:52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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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云镇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发展阶段浙江嘉善县域高质量发展示范点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22〕1529号)按程序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的要求,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2〕33号)的文件精神,针对后疫情时代大云旅游产业复苏的需要,为推动大云旅游产业发展,助推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实现大云旅游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和单位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大云镇人民政府、嘉善大云温泉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组织的与旅游相关的宣传营销、旅游服务、相关职业培训等行业活动,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申报企业和单位应按时如实向大云镇人民政府提供申报材料。

(二)奖励标准及申报要求:

1.对通过国家级3A、4A、5A旅游景区复核的旅游企业和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120万元的奖励。

(1)申报要求:符合该条件的旅游企业和单位,应在通过复核评定后的一年内向大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②复核评定证明文件复印件;③承诺书。

2.对引进符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的五星级酒店(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网站http://www.ctha.com.cn/最新公示的《全国五星级饭店名录》为准)或甲级旅游民宿(以市场管理司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发布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公告》为准)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旅游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符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的四星

级酒店(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网站http://www.ctha.com.cn/最新公示的《全国一至四星级饭店名录》为准)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旅游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1)申报要求:符合该条件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在引进的星级酒店或民宿投入运营且经营期届满一年后可向大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②引进星级酒店合同复印件;③经营满一年的证明(如年度财务报表);④企业经营的实景照片;⑤承诺书。

3.对新设的夜游类休闲度假产品并常态化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可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的夜游类休闲度假产品每年仅可申请一次,每次仅可申请一项。

(1)申报要求:旅游企业或单位,在夜游类休闲度假产品常态化投入使用后满一年以上可向大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②引进夜游产品服务合同、支付凭证复印件;③产品验收证明复印件;④承诺书。

4.对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开发建设的综合管理系统与大云旅游度假区大数据数字化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包括且不限于车流量、人流量、客流量等相关旅游数据)的企业或单位以及开发建设用于完善大云智慧旅游大数据平台的相关设施、设备及软件系统的企业或单位同时符合《嘉兴市智慧旅游企业建设指引标准》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可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要求:申报企业或单位可在与大云旅游度假区大数据数字化平台完成数据对接或设施、设备以及软件系统经验收合格后向大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②数据对接完成的证明(如合同、验收证明等);③设施、设备以及软件系统的投入、建设以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批准文件、支付凭证;④审计报告;⑤承诺书。

5.对度假区内(包括景区村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标识系统、旅游厕所、垃圾桶、景观小品、小型游乐设施等项目,符合度假区标准和风貌要求同时被列入当年度“浙江省微改造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项目库,且实际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或单位,按实际投资额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同一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仅可申请一次,每次仅可申请一项,。

(1)申报要求:旅游企业或单位需在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向大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②项目认定竣工证明材料(如项目工程合同、工程支付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③实际投资额发票(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及可对外出售的物业)复印件;④承诺书。

6.对优化度假区内现有公共自行车站点、完善度假区内多种交通租赁方式的旅游企业或单位,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1)申报要求:旅游企业或单位需在完善交通租赁方式且投入运营后向大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②工程支付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③承诺书。

7.对已被纳入“四季大云”活动体系内且单次宣传营销节庆类活动规模在200人的活动,连续举办三年的,可按实际活动费用的30%给予奖励,单次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连续举办五年以上的,可按实际活动费用的40%给予奖励,单次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连续举办十年以上的,按实际活动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次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25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要求:旅游企业或单位需在宣传营销活动结束后向大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成立登记证书;②宣传营销实施情况或活动相关佐证;③旅游节庆计划文件或活动方案、宣传费用清单和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④承诺书。

二、申报时间以及材料要求

(一)企业或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每一申报项目须附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所有材料需加盖企业或单位公章。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应向大云镇人民政府申报并提交《大云镇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和相应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监督管理

凡当年度因企业、单位过错导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不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政策。对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材料、存在欺诈行为的企业或单位,大云镇人民政府有权追回已发奖励资金,并取消奖励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办法相关的奖励申报。

四、其他

1.以上奖励办法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者向大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奖励金额均为人民币,如涉及外资投资项目,按同期汇率折算人民币。本办法中涉及同类奖励、项目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所涉及的奖励政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大云镇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2.承诺书


信息来源: 大云镇(大云温泉旅游度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