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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3-09-19 10:37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保护本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制定发布《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主要内容

(一)禁猎区。

嘉善县行政区域内全域。

(二)禁猎期。

全年。

(三)禁猎工具与禁猎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诱捕装置以及弹弓、弓弩、捕鸟网、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诱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猎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有关规定。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猎捕。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2日起施行。监督电话:110。

三、政策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2.《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惩治。”

4.《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解读人:王青

3.联系方式:0573-84233343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