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开发区(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落实嘉善县农业标准地改革工作,优化农业标准地实施操作流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8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善政办发〔2023〕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农业标准地净地建设标准与分类
农业标准地是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完成经营权自愿委托流转、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公共服务配套和必要的区域评估等前期工作,达到农业标准地净地要求,设置投入产出、规模年限、设施装备、能耗排放、生态环保、带动效益等相关控制性指标并实施全程监管的可流转的农用地(详见附件1)。对5年内规划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等拟征收的地块不宜作为农业标准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耕地农业生产管控要求,可分为三类:一类标准地,主要以粮食作物为主,种植其他当年生作物需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二类标准地,主要种植当年生作物和多年生草本作物;三类标准地,主要种植当年生作物和多年生作物。园地参照一类标准地执行。一类、二类农业标准地可与休闲观光农业相结合,三类农业标准地可向休闲观光农业、水产养殖业延伸。
二、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
以《浙江省农业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和2022年农业统计相关数据为参照,高标准设定“主体资质、投入产出、面积年限、设施装备、能耗排放、生态环保、带动效益、加分标准”等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附件2),并根据三类标准地分类制定亩均投入和产出指标(附件3)。同宗标准地,单类土地类别比例达到80%以上的,部分相关控制性指标可参照此类标准地执行,但种植范围不能突破。另外,农业标准地项目限制畜禽养殖和非清洁水产养殖,限制种植明显不适合嘉善自然条件和严重破坏耕作层的作物。
三、农业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
(一)调查评估
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农业标准地范围,并对农业标准地区域内的土地性质、耕地类型、产业状况、宜农地块等进行调查评估,在符合县农业产业总体规划前提下,提出农业项目的产业定位,为标准地落地奠定基础。
(二)流转改造
各镇(街道)要做好农业标准地土地流转工作,加大土地流转力度,增加农业标准地储备量。对尚未流转的土地,镇(街道)要做好意向流转工作,并将已流转或意向流转的土地信息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在完成土地流转后,可根据净地建设标准对地块进行提升改造,确保地块符合农业标准地净地标准。在流转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农民权益,鼓励按标准地建设面积的10%预留“机动地块”,“机动地块”主要用于保障“易地”农户和返乡农民耕作权益。
(三)评估入库
在完成净地建设后,各镇(街道)应成立专家小组进行评估认定,将通过评估认定的增量标准地及时录入镇(街道)农业标准地净地库,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区位图、净地建设完工现场图等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留档。对2023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土地流转与净地建设、剩余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的地块,评估认定后也要录入农业标准地净地库,并提报相应材料至县农业农村局留档,视作存量农业标准地。
(四)招商引资
各镇(街道)将已流转或意向流转的农业标准地在政务信息网等平台发布,也可通过协议流转方式开展,意向主体需根据标准地项目产业定位和控制性指标寻找合适的标准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镇(街道)进行对接达成初步意向。对工商资本介入农业标准地经营的,需要严格审查,避免工商企业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经营土地抢占农业资源。农业标准地土地流转价格,具体由各镇(街道)根据地块所处的交通区位、产业类型、耕地质量和基础条件等因素确定。对暂未招引项目的流转土地,可由镇(街道)农业发展公司负责经营,也可签订意向协议由原农户或种养大户经营,避免出现脱节抛荒现象。
(五)签约建设
农业标准地竞得者与镇(街道)或村级组织签订农业标准地流转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书,对控制性指标进行约定,并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签约完成后企业即可进驻开工建设。各镇(街道)对项目建设进行日常监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不定期督查指导。项目正式签约后10个工作日内,各镇(街道)要将农业标准地项目情况表(见附件4)、项目可研报告、土地流转合同、投资建设协议以及项目区位图等资料整理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对2023年1月1日前引进的农业标准地项目,凡符合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要求和其他约束条件的,并同意就同类增量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签订承诺书或补充协议的可纳入存量农业标准地项目认定,相关材料补充后一并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若存量规模经营到期转轨农业标准地的,依据增量农业标准地项目建设认定。
(六)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竣工后,镇(街道)对照投资建议协议进行验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表(附件5)报送县农业农村局。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镇(街道)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控制性指标进行履约认定,并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认定表(附件6)报送农业农村局。
(七)达标评估
项目实施一定时期后(当年生作物2年,多年生作物根据不同类型作物生产周期来确定),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专家,对农业标准地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分认定表及评估指标说明见附件7、附件8),对通过评估的及时纳入农业标准地项目库。对未通过评估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评估合格的纳入农业标准地项目库。
(八)奖惩激励
实行奖惩退出机制,各镇(街道)要开展农业标准地定期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每年统筹100万元,用于认定农业标准地的奖补,对完成年度任务数(详见附件9)且建设符合条件的农业标准地项目所在镇(街道)给予奖励;对严重违反农业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且拒不整改的主体按照约定解除协议。
四、其他事项
各镇(街道)要参照《农业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图》(附件10),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处理、土地流转等工作,确保企业签约即可开工,施工无障碍。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做好企业登记注册、设施农用地备案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大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强化要素保障,合力做好服务工作。
本细则自2023年10月22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标准地净地标准清单
2.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
3.农业标准地亩均投入与产出指标
4.农业标准地项目情况表
5.农业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表
6.农业标准地项目履约认定表
7.农业标准地项目认定评分表
8.农业标准地项目指标认定说明
9.镇(街道)农业标准地任务分解表
10.农业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图
嘉善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农业标准地净地标准清单
内容 | 标准要求 |
土地 连片 流转 | 1.土地流转手续合法有效; 2.土地集中连片50亩及以上(粮油类500亩以上); 3.增量标准地土地流转期限3年及以上,存量标准地土地剩余流转期限3年及以上; |
农田 基础 设施 | 1.土地平整。耕作田块实现田面平整,土体厚度、地面坡度符合耕作需要,无明显粘盘层、砂砾层等障碍因素; 2.土壤改良。土壤质地符合耕种要求,酸化土壤、污染土壤经修复后符合种植要求和相关规定; 3.灌溉与排水。水源充足,排灌设施完备,排灌顺畅,泵站设置合理,能满足排灌需求。周边河道水系通畅,旱能灌、涝能排; 4.田间道路。田间道路成网,道路布局及机坡设置合理,能适应农机具上下田作业要求。稻园和菜园要求主机耕路路面宽3米以上,水泥路面,骨干道路较长的应每隔一定距离建一个农机交汇点,路面宽增加至5米; 5.农田防护。与田块、沟渠、道路等工程相结合,与村居民点景观建设相协调;6.农田输配电。农用输电线路、变压器等设施能满足农业生产安全用电需求; 7.设施管理用房。选址合法合理,占地面积不得超出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外观设计、色彩风格简洁美观,与周边田园风光、自然环境相协调。 |
产业 发展 定位 | 1.符合产业规划,明确主导产业。根据当地自然资源、产业发展基础等条件和农业生产力、产业布局等规划,以产业集聚规模、比例均衡协调为原则,确定净地项目的主导产业,编制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 2.符合能评环评要求。 |
土地 用途 管制 |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 2.明确耕地性质。 |
政策 处理 情况 | 1.相邻地役权明确; 2.相关政策处理到位,无信访。 |
附件2
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操作指南)
内容类别 | 一类标准地 | 二类标准地 | 三类标准地 |
种植范围 | 粮食作物为主 | 当年生作物和多年生草本作物 | 当年生作物和多年生作物 |
操作流程 | ①调查评估;②流转改造;③评估入库;④招商引资;⑤签约建设;⑥竣工验收;⑦达标评估;⑧奖惩激励。 |
控制性 指 标 | 主体资质 | 具备较强经营能力的市场主体或农户,近3年没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没有严重失信行为,没有发生严重亏损。 |
投入产出 | 高于全县同类农业生产亩均投入产出平均水平。未载明经济作物按“一事一议”原则在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
面积年限 | 土地流转50亩以上(粮油类500亩以上),增量标准地土地流转期限3年及以上,存量标准地土地剩余流转期限3年及以上。 |
设施装备 | 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5%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90%以上)。 |
能耗排放 | 节能减排符合《“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要求、农机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三排放标准。 |
生态环保 | 通过“三品一标”基地认定;全程实行标准化生产;质量追溯体系完整,农产品无抽检不合格情况。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95%以上;农业废弃包装物统一回收和集中处理率95%以上。 |
带动效益 | 每百亩带动农户10户以上;与村集体经济发展建立联结机制,每百亩带动村集体收入0.5万元以上。 |
验收认定 | 履约验收 | 由镇(街道)按要求对完工投产的项目进行履约验收。 |
综合评估 | 根据作物生产周期(当年生作物2年,多年生作物根据不同类型作物生产周期来确定)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已产出的项目进行评估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