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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29 16:34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等要求,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司法局对由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发布的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同时,在清理过程中发现,个别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主要内容已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或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情况,一并予以修改。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修改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


一、《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善政发〔2017〕180号)

将第二部分第一点中的“3.完善食盐批发行为管理。凡有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业务,应当在食盐批发跨区管理制度框架下,委托我县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开展批发业务,或通过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销售,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及个人,不得向其他批发企业、零售单位、食品加工单位提供食盐批发经营业务。机关、学校、医院、大型企业食堂、餐饮企业等用盐集中的重点单位,实行食盐批发企业直接供应制度,确保用盐安全。(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盐业公司)”修改为“3.完善食盐批发行为管理。凡有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业务,应当在食盐批发跨区管理制度框架下,委托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开展批发业,或通过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销售,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及个人,不得向其他批发企业、零售单位、食品加工单位提供食盐批发经营业务。机关、学校、医院、大型企业食堂、餐饮企业等用盐集中的重点单位,实行食盐批发企业直接供应制度,确保用盐安全。(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盐业公司)”。

二、《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善政发〔2020〕12号)

1.将第一部分第二点“加强股权投资机构规范发展。股权投资机构应依法在我县登记设立,并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股权投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删除。

2.将第三部分第七点中的“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县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收益,以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为标准,给予80%奖励”删除。

3.将第四部分第十点中的“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以其自然人合伙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合伙人因投资形成的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为标准,给予80%奖励。对公司制股权投资机构,以其因投资形成的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为标准,给予80%奖励”和“4.对注册资本3000万元及以上,管理基金规模超过20亿元且对我县新增财力贡献较大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地方新增财政贡献为标准,给予不高于10%的一次性奖励”删除。

4.将第四部分第十一点中的“3.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我县的企业和项目,以股权投资机构当年形成地方财政贡献为标准,给予90%奖励”修改为“鼓励创投基金、产投基金向祥符荡科创中心集聚,对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项目退出后给予支持奖励”。

三、《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善政发〔2021〕6号)

将第二十一条“企业总部迁至县外的,已实施的《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奖励和补助予以清算收回”删除。

四、《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善政发〔2022〕1号)

1.将第二部分第十一点“鼓励发展服务业总部经济。瞄准世界500强、全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100强企业,集聚一批金融、设计、会展、文创、广告、咨询总部型(区域总部)企业。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型(区域总部)企业,年度社会贡献增长10%以上的,给予增长10%以上部分全额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修改为“鼓励发展服务业总部经济。对新引进或新设立且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引进或设立当年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将第三部分第十六点“鼓励跨境电商贸易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参与跨境电商综合平台建设,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促进电子商务转型升级。对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首次达到1亿美元、5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删除。

五、《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深入实施农业“双强”行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善政发〔2022〕8号)

将第二部分第七点中的“建设一里谷、雨露空间等一批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修改为“建设一批骨干冷链物流基地”。

六、《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推进文旅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的通知》(善政发〔2023〕24号)

将第二部分第五点中的“23.地接。对组织国内外(非嘉善籍)游客10人及以上的团队,游览我县2个及以上收费A级景区并入住嘉善县住宿单位(包括旅游饭店、限上住宿单位、等级民宿,名单每年另行公布)1晚及以上,当年度累计组团量达到200人以上的地接旅行社,给予每人50元奖补,单个旅行社奖补最高20万元”修改为“23.地接。对组织国内外(非嘉善籍)游客10人及以上的团队,游览我县2个及以上收费A级景区并入住嘉善县住宿单位1晚及以上,当年度累计组团量达到200人以上的地接旅行社,给予每人50元奖补,单个旅行社奖补最高20万元”。

七、《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善政办发〔2006〕148号)

将第三部分第一点中的“人保财险嘉善支公司要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并延伸到镇和村,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修改为“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并延伸到镇和村,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

八、《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善政办发〔2018〕114号)

将第五条“每年奖励项目一般不超过6项,共设置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项,奖励30000元;二等奖2项,每项奖励20000元;三等奖3项,每项奖励10000元。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在主管部门年初预算中安排”修改为“每年奖励项目一般不超过6项,共设置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由县政府颁发奖状”。

九、《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善政办发〔2020〕22号)

1.将第二部分第三点中的“6.建立物业服务费动态调价机制。按照‘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鼓励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制定全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按服务等级制定物业服务费指导价。探索建立物业服务费动态调价机制和委托代收机制”删除。

2.将第二部分第三点中的“8.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引育扶持机制。将物业服务业纳入全县现代服务业扶持发展范畴,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激励物业服务企业做优做强。对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定点采购、单位楼宇物业公开招投标中给予适当加分,开发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中也可参照执行。加大引进优质物业服务企业力度,重视物业服务企业人才引育工作,对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引进、技能培训给予适当的政策补贴,增强行业人才储备力量”修改为“8.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引育扶持机制,将物业服务业纳入全县现代服务业扶持发展范畴,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激励物业服务企业做优做强。加大引进优质物业服务企业力度,重视物业服务企业人才引育工作,对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引进、技能培训给予适当的政策补贴,增强行业人才储备力量”。

十、《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一轮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意见》(善政办发〔2022〕25号)

将第四点中的“运维服务企业应在我县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删除。

十一、《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善政办发〔2022〕33号)

1.将第三部分第三点中的“县交投集团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删除。

2.将第三部分第六点中的“停车场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综合执法、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备案方可投入使用”修改为“停车场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综合执法、建设、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推进传统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善政办发〔2023〕37号)

将第二部分第四点中的“13.加强区域品牌建设。强化行业品牌建设,鼓励长盛、晋亿、双飞、梦天等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牵头,建立区域品牌培育提升机制,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嘉善特色的区域品牌和行业品牌。推进‘品字标’扩面提质,实施浙江精品培育行动,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动态管理、绩效管理,加大对传统企业自主品牌的培育支持力度,提升竞争力。到2024年,新增‘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企业6家、‘浙江制造精品’3个。(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局、各镇(街道))”修改为“13.加强区域品牌建设。强化行业品牌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牵头,建立区域品牌培育提升机制,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嘉善特色的区域品牌和行业品牌。推进‘品字标’扩面提质,实施浙江精品培育行动,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动态管理、绩效管理,加大对传统企业自主品牌的培育支持力度,提升竞争力。到2024年,新增‘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企业6家、‘浙江制造精品’3个。(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局、各镇(街道))”。

善政办发〔2024〕33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