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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双示范”建设生态环境准入“集成”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30 16:58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浙环函〔2023〕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高效服务三个“一号工程”,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形成新发展阶段嘉善县域高质量发展示范点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审批制度一体化改革经验,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我县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嘉善县“双示范”建设生态环境准入“集成”改革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说明如下:

一、工作背景 

2021年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实施以来,作为全省唯一享受此项政策的地区,我县持续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环评审批效率不断提升,环评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不断凸显。经过2年多的改革探索实施,发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的问题,如降级环评报告格式规范要求不统一,“多评合一”“打捆”审批形式、责任未明确,“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零土地”环评备案审批清单更新不及时,承诺制审批、“两证联办”较新举措未形成成熟统一的办理模板等,影响了改革红利的进一步释放。起草我县《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改革举措,拓展改革内涵,是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需要,也是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助力“两个先行”、推动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调县域“双示范”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二、实施时间

本方案有效期自2024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上级发布实施的改革区域内环评改革举措,与本方案有冲突的,执行上级要求。

三、主要内容

坚持集成创新,以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落地、强化环评管理与排污许可深度融合等重点领域改革集成为重点,先行先试、系统集成,贯彻示范区一体化协同推进环评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完善细化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大力实施共识度高、可操作性强的环评改革举措,充分发挥政策集成优势,有效释放改革红利。《方案》共4大方面17项改革举措,并配套6个附件。

(一)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推进“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明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开发区(园区)、小微企业园、创业创新园或特色小镇可同等实施“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措施。更新全县统一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删除《嘉善县工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等与当前政策要求不适宜的项目类别。明确“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内环评报告降级后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编制填报格式要求,登记表简化为“一张表”。更新《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和备案承诺要求。优化排放总量承诺管理。

(二)实施项目环评管理“正面清单”制度

紧密结合我县“双示范”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实行差别化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对生态环境影响总体不大,且与民生密切相关、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亟须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共八个行业13个类别实行豁免环评管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内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免于环评备案管理。对二十个行业41个项目类别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并提供办理方式和材料样板,明确了“打捆”环评、“绿岛”设施几种形式以及管理要求和环保责任。

(三)加强环评制度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排污许可等制度衔接

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项目选址、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中的支撑作用。探索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两证联办”,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协同落实降碳目标,推进环评、能评“双评合一”工作机制。

(四)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构建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为环境空间管控基础,以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为环境准入关口,以排污许可为企业运行守法依据,以执法督察为环境监管兜底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框架。探索涵盖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生态环保设施及对策措施、污染物排放量等内容的重点执法清单。确保生态环境准入集成改革事项“放得开”“管得住”。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联系电话:0573-84228416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