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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嘉善县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2-25 15:53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各镇、开发区(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嘉善县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嘉善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5日

嘉善县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绩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县级财政支持的归口县农业农村局并实行项目化管理的农业项目。面向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直接补贴和非立项性以奖代补、农机购置补贴、农业救灾、动植物疫病防治等政策性普惠制项目不适用于本细则。

项目管理是指对财政补助项目的项目前期、入库储备、立项评审、实施监管、业务指导、检查监督、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过程化全周期的管理活动。设立项目管理专家队伍,由县农业农村条线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及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相关的多行业专家组成,参与项目立项评审与验收,必要时可邀请省市专家或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论证、咨询等工作。

二、职责分工

项目管理实行条抓块统、统分结合、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行业管理,规范有序开展农业农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各职能科站具体负责归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指导。各镇(街道)负责属地管理,结合本辖区农业农村发展需求,鼓励并指导项目对象或实施单位开展相应项目的申报,并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初审,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和初验。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建后管护承担直接责任。严格按批准文件实施项目建设内容;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完整收集整理项目全部建设管理资料;随时开展项目自查,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

三、项目前期

农业农村意向性建设项目,必须由项目投资单位、所在镇(街道)、归口条线按迫切程度和属地规划做好项目前期的可行性评估与各项准备工作。农业投资项目评估应坚持规划导向、产业集群、融合发展、科技引领的基本原则和用地意向合规、经营规模适度、生产管理先进、生态集约可持续、当地农民受益的准入条件。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非粮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耕地的项目禁止准入。

四、储备管理

项目储备每年定期储备1次;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储备的项目有效期2年,到期后未立项的,需重新申报入库。项目储备由县农业农村局各职能科站按照县农业农村局年度农业项目储备要求,结合本县农业农村发展实际,指导主体进行申报。项目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站,各业务科站通过现场踏勘,并结合项目准入原则与条件,会审后入库。 

五、立项管理

农业农村建设项目的立项采取联合审查与专家评审制,防止建设内容重复申报。拟评审立项的项目,从储备库中选取,在逐级申报并完善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通过专家对相关指标进行集中审核和择优筛选。对通过评审推荐的项目,经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会议会商确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行文下达实施计划。

为规范项目造价预算,减少投资计划变动,立项评审时,属工程类的,实施单位原则上需提供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对应项目造价预算审核书;设备采购单项5万元以上或软件开发服务单项3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需提供三家以上供应商的报价比选书,作为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完善项目建设计划的参考依据。

项目立项评审需提供的资料:

(一)农业农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申请表、实施方案及简表);

(二)有初审复核手续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储备申报表;

(三)建设地点方位图、项目规划设计图、项目建设现状照片;

(四)经专业机构审核的项目投资概算或建设工程造价预算书,设备采购及软件开发服务比选报告;

(五)项目实施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行政事业法人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三年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涉及预征地的可“一事一议”;

(七)涉及设施农用地的,需提供批准用地或登记备案证明材料;涉及建设用地的,还需提供供地证明材料;

(八)其他能增加项目立项可行性的佐证材料。

六、实施管理

在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归口科站和项目所在镇(街道)要确定项目管理负责人,规范实施,科学管理。县镇两级业务工作管理人员应对已立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记录现场情况,督促项目进度,确保按计划实施;加强协调沟通,及时上报归口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存在问题、实施经验和成效。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计划方案,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收及重大政策性转变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和归口条线审查核实后,报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推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实施单位为镇(街道)、村集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货物和工程服务招投标。全面规范工程审价和项目审计制度。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承包方的单项工程竣工结算额,统一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定,双方按审定价开票结算。全部单项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进行项目专项审计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设立项目实施进度晾晒机制,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月上报建设进度。对投资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相关业务单位要定期开展进度晾晒,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解决方案。

项目实施单位在建设计划下达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启动实施,因故不能启动的,需申请延期;项目实施期无特殊原因滞后1年以上的,终止项目。

七、项目验收

项目全部建设任务完成后,实施单位应整理好相关资料,进行自查自验,并经镇(街道)初验合格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归口业务科站应对项目资料全面进行核实并商请县级联合验收。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并整理成册: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镇(街道)项目初验意见;

(三)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核实表;

(四)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五)项目立项文件,如有变更提供批复材料;

(六)供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的工程审价和项目审计报告;

(七)能全面真实反映项目建设情况的账册、报表、合同、财务收支票据等财务会计资料;

(八)项目实施区位图、竣工图,3-5组标注建设内容、能体现项目实施效果的建前、建中、建后对比照片;

(九)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过程性佐证材料。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地点、时间、内容、规模、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变更是否按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二)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管理等情况;

(三)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如项目批复文件、主体工程招投标书、施工合同、设备清单、相关技术标准、审价审计报告等是否完整归档;

(四)项目财务会计核算情况。涉及项目的所有资金收支凭据、银行转账票据专账专项核算;

(五)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建设在科技应用、示范带动、品牌培育、质量安全、组织化和社会化服务程度等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的作用;

(六)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联合验收组以项目归属科室站长任组长,由项目管理专家队伍内专家、相关条线的行业专家组成,在听取项目实施单位及属地管理情况汇报后,按验收要求进行实地对照核实。验收组对照验收指标要求,形成项目验收结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完成质量、资金使用、综合效益等进行评价,并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对验收与补助具体事项按单项工程量和投资额双控原则,视不同情况进行规范约束:

(一)工程量完成时,实际投资额未完成率不到10%的,不扣减财政补助资金;实际投资额未完成率超过10%的,按实际投资额未完成比例相应扣减立项通过的财政补助资金。

(二)工程量未完成率超过10%的,经验收小组讨论后决定是否同意通过验收。

(三)对项目前期与间接费用等不计工程量的投资项,只按投资额完成比例约束。

对暂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无法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终止项目。

八、绩效管理

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分级实施。一般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年内,开展专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内容有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完整、实施方案是否完善、执行程序是否规范,项目资金落实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和验收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有关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指标,项目的信息资料报送、数据统计和工作动态,以及在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

专项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按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并将评价结果进行晾晒。

九、资金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转账支付项目资金,使用合法凭证,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做到账证、账实相符,确保专项专账核算。项目建设补助列入专项预算,原则上通过县级验收后兑现补助资金。农业农村建设项目投资额不含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代理等服务费用。

十、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尤其是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管并重,严格匹配过程管理,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稽查等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无关的支出。对因项目建设单位主观原因不按规定完成建设内容,且拒不整改的,终止项目。对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和美乡村(未来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嘉善县和美乡村(未来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善美办〔2023〕2号)文件执行。

本细则涉及到的财政奖补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统筹、拨付和监督。

本细则自2025年2月25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嘉善县农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善农〔2016〕99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