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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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一、奖项设置 (一)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调动各类主体标准创新贡献活力,表彰一批在标准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由嘉善县人民政府设立。 (三)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标准创新奖和标准创新提名奖。 标准创新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标准创新提名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具体评审依据为: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 (四)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每两年评审表彰一次。其中,标准创新奖每次表彰不超过2个,标准创新提名奖每次表彰不超过2个。 (五)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组织管理 (六)设立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评审监督委员会。 (七)县评委会由县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统筹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决定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重大事项。 2.审定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议表决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审查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4.提请县政府批准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 (八)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修)订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文件。 2.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专业评审组。 3.组织开展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和受理工作。 4.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 5.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6.向评委会报告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表决拟授奖项目名单。 7.公示拟授奖项目名单,受理社会各界提出的异议,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8.宣传获奖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标准创新工作。 9.承担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九)评审监督委员会由县市场监管局相关分管领导、机关纪委等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2.向县评委会报告监督工作。 3.提出完善评审表彰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县评审办组建评审组。 1.评审组一般由3名评审专家组成,根据行业需要,可聘请1-2名相应技术专家,实行组长负责制。 2.评审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申报和评审 (十一)县评审办在评审当年发布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内容、程序、重点方向等,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二)申报对象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个单位每次申报内容应为1个标准或含若干组成部分的标准项目。 1.标准制修订项目包括由我县有关单位牵头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牵头制修订的现行有效且实施1年以上的下列标准:录入浙江省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在国家和浙江省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牵头制修订标准是指在标准制修订单位名单中排序首位。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为主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为主承担是指项目的牵头组织者。 (十三)申报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 2.申报截止期前1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3.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4.申报奖项的各类组织为标准主导、参与制修订项目的单位或者为主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 5.申报项目未获得过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和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 (十四)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实行推荐制度。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县级行业协(学、商)会负责推荐各类组织,同一类组织申报奖项只能通过1家单位推荐。 (十五)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本单位内部对申报项目公示3个工作日。 (十六)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已获得“浙江标准”标识的项目,应予优先推荐。 (十七)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县评审办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2.专家评审。县评审办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3.审议通过。县评委会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授奖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拟授奖名单。 4.社会公示。县评审办向社会公示拟授奖名单,公示期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异议处理。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评审办提出对拟授奖名单的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相关材料。评审办对收到的异议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评委会。参与异议调查和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提出者的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6.审定批准。县评委会对公示、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确定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并报县政府批准。 四 、授奖与监督 (十八)县政府对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进行通报表彰,并对获奖的各类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标准创新贡献奖各奖励30万元,标准创新提名奖各奖励10万元。 (十九)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十)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鼓励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 (二十一)申报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各类组织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申报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各类组织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按程序撤销其奖项荣誉,追回奖励资金,在媒体上公布,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对涉及的违纪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十二)获奖单位可在本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嘉善县人民政府标准创新贡献奖称号,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有损奖项荣誉的商业化运作。 (二十三)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未进行严格审核,或者明知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仍然予以推荐的,取消下一次推荐资格。 (二十四)参与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相关工作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终止评审资格。 五、其他事项 (二十五)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善政办发〔2024〕5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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