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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调整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5-22 16:09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文件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8号)文件精神:自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全省参保范围、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国家标准,其中工程建设基准费率暂不作统一。文件要求各地在全省统一调整前,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下,由各地合理确定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

二、主要内容及解释

(一)基准费率: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项目工程总造价(施工项目合同价)的1.3‰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浮动费率: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按《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23〕58号)执行。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7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联系方式

县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科(胡钦松 电话:84111617)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