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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全省统一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之前,对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从原按项目工程总造价(施工项目合同价)的0.8‰调整为1.3‰。 二、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按《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23〕5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7日起施行。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善县发展和改革局 嘉善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 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善县交通运输局 嘉善县水利局 嘉善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7日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7日印发 |
善人社〔2024〕25号关于调整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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