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一、修订背景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我县现行《嘉善县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7年1月1日实施,其中部分内容已与《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实际情况不符。2022年4月,经省政府同意,嘉善县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了优化调整,与原有区划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有必要修订《嘉善县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五)《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六)《关于嘉善县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复函》(浙环函〔2022〕85号) 三、主要内容 (一)《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于嘉善境内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办法》明确了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防护要求进行了具体说明。《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后,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秉持与上位法一致原则,《办法》修订后明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不得从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应禁止的行为。具体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3)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4)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1)设置排污口;(2)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3)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4)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5)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6)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和化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三)《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及保护区范围涉及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水质负责,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和改善水源环境、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村(社)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四)《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县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交通、供水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四、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联系方式:0573-891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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