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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嘉善县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7-30 14:58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2023年6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3〕38号),指导意见明确建立“省级共性+市县个性”的积分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推动优质公共服务梯度共享。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公平、有序、梯度为新市民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3〕38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含适用范围、新市民积分制度、积分指标体系、积分管理服务、职责分工、责任追究、其他事项七个部分。

(一)适用范围。在嘉善县范围内居住、工作,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非嘉善户籍人员。

(二)新市民积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新市民个人情况、实际贡献等转化为相应分值,积分达到一定要求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三)积分指标体系。

1.积分指标及分值。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和嘉善县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嘉善县个性指标加分项最高分值200分。

2.省级共性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社保缴纳、居住时间共5项,得分跨区互认、全省通用。

3.嘉善县个性指标。设加分项和扣分项两个部分。加分项包含基本情况、居住情况、就业情况、科技创新、投资纳税、社会贡献、奖项荣誉共7项;扣分项包含违法犯罪、偷税漏税欠税、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消防隐患、其他扣分共6项。

4.积分规则。总积分等于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加上嘉善县个性指标积分加分项减去扣分项,最低为零分。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计算后生效。

(四)积分管理服务。

1.积分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新市民”嘉善专区进行线上申请,也可持居住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进行线下申请。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积分审核。省级共性指标积分,通过大数据等手段对新市民赋分。嘉善县个性指标积分,各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单位)通过积分管理系统,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内。情况特殊的,审核时间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3.积分查询。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新市民”嘉善专区或到所在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查询积分分值和得分明细。

4.积分公示。县流动人口中心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积分申请公共服务项目受理期限截止后,将在“浙里新市民”嘉善专区对申请人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

5.积分复核。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提出复核申请,并一次性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审核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6.积分应用。新市民符合相关条件,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公共服务项目。当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时,根据新市民在我县办理居住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并享受。当申请人积分分值为零分时,不予享受所申请的公共服务项目。申请人及配偶同时申请积分管理的,取积分分值高的一方享受公共服务项目。

(五)职责分工。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新居民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县流动人口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依职责权限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责任追究。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积分清零,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如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新市民符合我县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政策享受公共服务的,按其相关政策执行。

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县流动人口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调整,经修改后向社会公布。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573-84023191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