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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2020年,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3部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文件,印发了《嘉善县财政局 嘉善县农业农村局 嘉善县商务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善财发〔2020〕258号),规定本县内的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和嘉善农商银行都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贷款贴息。 2022年,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2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2号)规定,从2022年起,愿意按照浙财农〔2020〕18号文件要求提供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视同纳入合作银行范围。 因此,我局草拟发文《嘉善县财政局 嘉善县农业农村局 嘉善县商务局关于修改善财发〔2020〕258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2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2号)等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为: (一)将第二部分第一点“为进一步加大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力度,从2020年起本县内的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和嘉善农商银行都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贷款贴息,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大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力度,从2024年起合作银行都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贷款贴息,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将第二部分第四点“省农担公司与省农信联社、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等合作银行共同设立‘浙里担·粮农贷’粮食生产贷款专属产品。”修改为:“省农担公司与合作银行共同设立‘浙里担·粮农贷’粮食生产贷款专属产品。”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4年8月19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18日期间所涉及的贴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善县财政局 解读人:徐晓 联系方式:0573-8412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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