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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6-25 14:08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减轻投标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在我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设置和提交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全县行政区域内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的设置和提交,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自主选择采用现金(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

三、投标保证金的效力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投标人存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形时,应当承担投标保证金的保证责任: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其投标;

(二)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

(三)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四)中标人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形式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应当载明上述保证责任。

四、现金(银行转账)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为现金(银行转账)形式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标人以现金(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存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专户,提交的时间具体以系统确认时间为准。

(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现金(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五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所有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所有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配套制度的通知》(善发改〔2016〕539号)的附件6《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退付时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投标保证金退还时应当同时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银行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包含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的银行保函应当为各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

(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银行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具有同等的投标保证金效力。

(三)银行从事投标保证金担保应当制定规范的保函文本、投标保证金担保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应涵盖保证的范围、保证金额、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索赔、保证责任的解除、免责条款、争议的解决等,并作为示范文本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开,供投标人参考。

(四)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以银行保函方式递交的,由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将对应所投项目(标段)的银行保函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二份,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签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取银行保函原件后,在原件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收讫章,其中一份返回投标人作为保函收讫凭证,一份作为项目存档凭证。银行保函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所有收取的银行保函原件及投标人名细提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窗口,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凭保函收讫凭证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窗口办理银行保函退还手续。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中标候选人凭保函收讫凭证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窗口办理银行保函退还手续。办理退还手续时需携带法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六、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包含可以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形式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专业担保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保证担保应当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具有同等的投标保证金效力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应当不指定招标人和投标项目,不指定招标人和投标项目的保函可多次使用。投标人如使用不指定招标人和投标项目的保函,担保金额必须大于所投标项目的保证金金额。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投标保证金担保应当制定规范的保函文本、投标保证金担保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应涵盖保证的范围、保证金额、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索赔、保证责任的解除、免责条款、争议的解决等,并作为示范文本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开,供投标人参考。

(五)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以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递交的,由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将对应所投项目(标段)的投标保函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二份,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签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取投标保函原件后,在原件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收讫章,其中一份返回投标人作为保函收讫凭证,一份作为项目存档凭证。投标保函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所有收取的投标保函原件及投标人名细提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窗口,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凭保函收讫凭证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窗口办理投标保函退还手续。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中标候选人凭保函收讫凭证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窗口办理投标保函退还手续。办理退还手续时需携带法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七、有关要求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数额、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等。如果招标人约定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形式的,银行保函或者投标保函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届满后28日内继续有效。

(二)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将经营单位信息以及保函文本、投标保证金担保合同文本向社会主动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参与投标保证金担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担保情况。

(三)投标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投标保函真实有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发现投标人提供伪造银行保函、投标保函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嘉善县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    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善县交通运输局               嘉善县水利局

嘉善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政务数据办(县跑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