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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01 21:52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嘉善县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都能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救助,充分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摆脱临时困境。

(三)水平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基本生活。

(四)公开公正。确保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建设局等部门按照社会救助职责做好各类专项救助工作。县民政局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县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类型

第五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嘉善县户籍人员(含外出就学期间户籍暂迁移到就学地的原嘉善县户籍城乡居民),居住在嘉善县并持有本县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嘉善县区域内的其他流动人员。

一类对象:嘉善县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

二类对象:嘉善县户籍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就学及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申请对象及其供养人财产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的嘉善户籍人员家庭或个人。

四类对象:居住在嘉善县并持有本县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嘉善县区域内的在善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嘉善县的其他流动人员。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县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救助类型。

支出型临时救助: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其他特殊困难,造成主要劳动力伤亡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

1.因患病导致必需的医疗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后,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6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按总额的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本县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二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6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按总额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本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

三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6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7500元以上的部分,按2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本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

2.家庭中有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职)教育,就学相关费用较高导致家庭负担重的,一学年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救助金。

家庭中有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在扣除各类助学补助(“福彩暖万家”助学项目、慈善助学项目以及万向助学等)后,一学年就学相关费用仍超过5000元/人·年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3000元救助金。

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2000元救助金。

3.因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本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得超过本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仅限于一、二类救助对象。

已享受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不再享受支出型临时救助。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伤残或死亡,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二类救助对象,按家庭人口数一次性给予每人本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三、四类救助对象,按家庭人口数一次性给予每人本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2.因火灾等情形,家庭对象或个人对象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除给予生活临时救助外,根据需要可给予住房修建补助,但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本县月低保标准的12倍。

3.因其他特殊情形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本县月低保标准的6倍。

第八条  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

第九条  申请。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居住在嘉善县并持有本县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登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困难发生在嘉善县区域内的在善就学学生向学校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嘉善县区域内的其他流动人员向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身份证、填写申请表。因病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内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因学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费发票。三类救助对象,需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四类救助对象需提供《浙江省居住证》、学生证等。

第十条  受理。对材料齐全的,填写申请表即视作受理,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齐全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口头或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不受理原因;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予以补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  审核审批。

(一)分级审批。救助金额在6000元(含)以内的,县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但每月应报县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在6000元以上、3万元(含)以内的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金额超过3万元的,依托嘉善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召集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县民政局按会商情况进行审批。

(二)一般程序。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一类、二类、四类救助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情况进行审核,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三类对象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后,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将拟救助的人员名单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委托审批权限直接审批,审批后报县民政局备案;超过审批权限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四类救助对象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三)紧急程序。急难型临时救助在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按照“先行救助”原则,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示环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给予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县民政局,并在急难情况有所缓解后补办相关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要通过省级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以及审批业务。除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存在异议、申请对象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等情形外,民主评议不再作为必须程序。对经济核查不通过或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2次。2次以上的,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方式,经县民政局认定后予以救助。对临时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生活困难和特殊情况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可通过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调确定救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县、镇(街道)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临时救助资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各类走访慰问活动,不得平均发放或年底突击发放。逐步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力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保证审批权限范围内小额救助及救急难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现金发放。现金发放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务手续需完善,要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负责人签字备案,申请对象领取需签字。

第十八条  县镇(街道)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公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健全机制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办事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优化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必需的基层工作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基层救助能力建设,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并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十三条  因侵占、挪用、贪污临时救助资金,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流失的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和责任人,对有关单位要追究责任,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造成流失的,应予赔偿;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嘉善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善政发〔2009〕40号)和《关于印发嘉善县困难群众“救急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善政办发〔2014〕188号)同时废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