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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善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18 14:51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强嘉善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善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嘉善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嘉善县卫生健康局                               

嘉善县财政局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善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人才是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战略资源,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高水平建设健康嘉善的重要支撑。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18]51号)、《中共嘉善县委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县域人才创业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善委发[2017]12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善政发[2019]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奖励、补贴、科研经费等主要用于嘉善县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科研课题和学科建设等奖励补助。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嘉善县卫生健康人才分类目录》中卫生类国家、省、市级高端人才,在嘉善全职工作的,分别奖励120万、100万、80万。上述人才须与我县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生效后支付50%,工作满5年后支付50%。  

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三甲医院、三乙医院正高级职称卫技人员,在嘉善全职工作的,分别奖励50万、30万;对新引进的三甲医院、三乙医院副高级职称卫技人员,在嘉善全职工作的,分别奖励40万、20万。上述人才须与我县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满一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支付50%,工作满5年后支付50%。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全日制医学类博士、“双一流”大学及学科的硕士、非“双一流”大学及学科的硕士、“双一流”大学及学科的本科生(包括医学类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在嘉善全职工作的,分别给安家补贴80万元、6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上述毕业生取得执业资格及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后,在嘉善县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的服务期不少于5年。聘用合同满一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支付50%,工作满5年后支付50%。

第六条  建立“一事一议”制度,鼓励医疗卫生单位引进省级以上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及学科团队,经充分评估和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单独确定个人收入政策,并按其专业技术水平直接聘任,不受岗位限制。简化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医疗卫生单位引进紧缺急需专业的35周岁以下硕博士、45周岁以下高级职称人员,经批准可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录用。探索实施紧缺专业毕业生年薪制。

第七条  深化接轨沪杭柔性引才,倡导“双主任制”,探索聘任业务或科教院长、科室主任、技术或管理顾问等合作方式,推进医院学科建设和管理能力提升,并根据其在综合管理、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指导、协同创新等方面的工作业绩和贡献,每年给予20万元的交通、伙食、住宿等包干补贴。对其他柔性引进的知名专家学者,由医疗卫生单位和人才通过签订服务协议协商确定,可每年给予10万元的交通、伙食、住宿等包干补贴。特殊情况,建立一事一议制度。

第八条  对新入选的《嘉善县卫生健康人才分类目录》中卫生类国家、省、市级的高端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0万、100万、80万(如有1:1配套补助低于此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对新入选市“351”人才工程的医学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后备人才在三年培养期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000元、4000元、2000元的优秀人才工资外津贴。并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入选卫生健康系统其他人才工程的人才,在培养期内可参照标准给予优秀人才工资外津贴,并给予不高于2万元的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

第九条  对新入选嘉兴市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的,给予总额80万元创新资助。市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申报新入选国家、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的,给予1:1的同步配套追加资助,国家级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省级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入选省级、省市共建和市级重点学科的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

第十条  鼓励青年人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学习期间给予相应待遇保障,毕业后给予2万、5万的科研经费资助。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探索实施“导师制”,组织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名医(名中医)和优秀青年人才结对帮教,帮带期给予导师每月600元工资外津贴,考核合格再给予导师帮带期每月400元的奖励。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入选卫生健康系统及以上各类人才计划的,上浮5%的人才工资外津贴。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部(省)级、厅级科技立项顺利结题并发表科研成果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其中,正式立项发放50%,结题并发表科研成果发放50%),以上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足的,各医疗卫生单位应给予补足(单项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对获得部(省)级及以上一、二、三等奖科技奖项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以上立项及科技奖项,均须由我县单位作为主持单位申报立项。

第十二条  探索县级医院定向培养医生政策。积极与省、市争取县级医院定向培养医生政策,对于录取为县级医院定向培养医生的嘉善籍学生,毕业后按照签订的培养、就业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按每人4.6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定向培养生取得执业资格及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后,在嘉善县医疗卫生单位的服务期不少于八年。

第十三条  以上所涉及奖励、补助、经费申报由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核。

第十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督促检查奖励补助资金执行情况;县财政局负责卫生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的财政预算安排、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罚外,收回相应奖励补助资金,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奖励补助。

第十六条  上述引进的各类人才按《嘉善县“文教卫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住房券”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经费按原渠道列支。人才住房券、工资外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与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4月18日起施行,相关奖励补助自2020年1月1日起算。

附件:《嘉善县卫生健康人才分类目录》

附件

嘉善县卫生健康人才分类目录

一、国家级高端人才:

国医大师、国家级名老中医、吴阶平医学奖获得者、中国医师奖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及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选。

二、省级高端人才:

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第二层次培养人选、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浙江省名中医、浙江省325卫生人才工程入选者、浙江省“万人计划”及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选。

三、市级高端人才:

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选,市杰出人才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市名中医、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及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选。

四、正高级职称卫技人员:

三甲医院、三乙医院正高级职称卫技人员。

五、副高级职称卫技人员:

三甲医院、三乙医院副高级职称卫技人员。

六、全日制医学类博士。

七、全日制医学类硕士:

1.“双一流”大学及学科的硕士;

2.非“双一流”大学及学科的硕士。

八、“双一流”大学及学科的全日制医学类本科生(包括医学类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

以上人才新引进或招录后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持续从事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且被聘为相对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善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县计生协会、县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