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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凝镇农房集聚公寓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03 10:20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天凝镇农房集聚公寓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日

天凝镇农房集聚公寓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改善人居环境,鼓励引导农村居民向新社区集聚居住,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现结合天凝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置换原则

(一)村民自愿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在村民自愿永久放弃原有农村宅基地以及房前屋后自留地、闲散地、附属物等,按有关程序进行置换集聚。

(二)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置换行为在置换双方都认可的基础上发生,置换工作自始至终对村民公开,体现社会公平,让村民心里明白。

(三)依法依规的原则。坚持置换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进行,体现置换工作的政策性、原则性、操作性、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四)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政府公共利益、社会效益和村民利益的一致性,做到“改革能推进、财政能承受、村民能接受”的有机统一,量力而行。

二、集聚对象

(一)天凝镇拥有农村合法宅基地且自愿永久放弃原有宅基地的农户。

(二)天凝镇符合安置条件的新增户。

三、集聚地点

集聚地点位于天凝镇域范围内的公寓房安置点。

四、集聚程序

(一)根据天凝农房改造集聚方案,由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同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参加镇农房集聚置换决议。

(二)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自愿永久放弃农村集体宅基地的申请,含有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家庭成员的签名,同时启动房屋评估。

(三)审核申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后,统一向镇农房改造集聚办申报,由镇农房改造集聚办、镇自然资源所等审核后向镇人民政府申报。

(四)准入审批。镇人民政府对申报的对象进行准入审批,经批准同意准入的对象须所在村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五)核算签约。由镇农房改造集聚办进行核算,确定奖励标准与置换面积,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后缴纳保证金1至3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居民户签订《天凝镇农房改造集聚协议》。本户自愿退出宅基地,按照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结清价款时一并结算,签约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

(六)轮候。签约后农户根据安置房建造进度、房源数量按批次等候选房。

(七)腾房。村民在约定时间内按要求腾空房屋,签订《房屋(移交)腾空确认书》,并及时拆除上述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收管理老宅基地以及房前屋后自留地、闲散地等。

(八)选房。由镇农房改造集聚办组织相关村与已腾房户进行选房(选房规则另行规定)。

(九)交房。村民与由镇农房改造集聚实施单位签订《天凝镇农房改造集聚置换协议》,并结清置换价款后办理交房手续。

(十)注销。根据村民签订的《天凝镇农房改造集聚协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

五、户型(人口)核定

户型(人口)由自然资源规划局按《嘉善县关于修改《嘉善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善政发〔2020〕34号)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具体人口数以该户启动评估日时所在村的家庭农业在册人口数为基准。

六、安置标准

(一)安置面积。按照“以人口计算的标准面积优先,兼顾原住宅合法审批户型建筑面积”的原则,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标准(下称标准面积)以及结合原合法审批户型建筑面积给与置换。每户可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标准面积或者按照审批的合法户型建筑面积(不可分割面积除外)。

(二)安置价格(区位差价系数:天凝为1.0;洪溪、杨庙0.9)。   

1.标准面积价格:标准面积内安置价格按照270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公寓房层次差价以细则公布标准,下同)。

2.产权置换价格:标准面积外,合法建筑面积内按照290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进行结算。

3.不可分割价格:每户因公寓房户型原因导致选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为不可分割面积,不可分割面积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不含),不可分割价格按照400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4.公寓房市场价格:再超过不可分割面积的安置面积,按公寓房市场价格611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抽签选房后置换户的剩余可安置面积小于20平方米(不含),一律按100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结算。选房结束后未达到可安置面积,且剩余面积大于20平方米(含)部分同样按100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结算,但需经全体家庭可安置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签字确认。

七、奖励政策

(一)原有农村宅基地房屋(包括附属物、房前屋后自留地、闲散地等)按评估价的50%给予补助。

(二)按时签约、腾空、未突击装修等,按合法户型建筑面积给予25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三)选择公寓房奖励:凡选择置换公寓房的,按现有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口核定户型,大户奖励10万元,中户奖励8万元,小户奖励6万元,一人户奖励4万元。

(四)履约奖励:在农房集聚签约前根据自身条件缴纳1至3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如签约后中途退出、未按时腾空、选房或其他违反协议行为的,没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如正常履行协议参加农房集聚选房安置的,给予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同等金额奖励,保证金和履约奖励与购房价款在交房时一并结算。

(五)农村宅基地置换奖励

按该户原有农村合法审批住宅用房占地面积,奖励1000元/平方米。

拥有农村合法宅基地的农业家庭户,后户籍分立为两户及以上的(农村宅基地审批权证仅为一户),新增户只享受奖励(三),其他奖励均按一户计算。

八、其他补助

(一)参加集聚的置换户,每户(以独立审批宅基地为标准)补助搬家费1500元/次,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以独立审批宅基地为标准)每月补助500元,另按照户籍人口(实际农业在册人口)每人每月补助300元。补助时间从腾空原有旧房并签订腾空房屋确认书之日起,至新房交付结算确认书签订完毕之日止(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6个月的按实计算)。

(三)结算方式及时间:置换户所得补助资金与购房价款在交房时一并结算。

九、附则

(一)对天凝镇“房在户不在”户,可按以下方式选择置换:1.货币安置:按照宅基地回收的办法予以回收,给予原合法户型住房占地面积16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2.公寓式置换:置换面积根据该户原合法审批户型的建筑面积予以认定,每户可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审批的合法户型建筑面积(不可分割面积除外)。合法建筑面积内的按3625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每户因公寓房户型原因导致选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为不可分割面积,不可分割面积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不含),不可分割价格按照5000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再超过不可分割面积的安置面积,按7638元/平方米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同时天凝镇“房在户不在” 户可享受条款七中的(一)、(二)、(四)奖励,以及条款八中的一次搬家补助费;其余均不享受。

(二)农户合法审批的连体房屋,可单独申请参加农房集聚。交房方式为腾空后进行封门封窗,享受同等奖励。

(三)所有参加农房集聚公寓房安置的,应确保选择一套公寓房。

(四)天凝镇的渔民户可参照本办法参加农房集聚。

(五)不动产权证书、契税等办证税费由安置户自理;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燃气等费用由安置户自理。

(六)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9月3日起施行,原《天凝镇农房改造集聚实施办法(试行)》(天政〔2018〕50号)、《2018年天凝镇农房改造集聚实施方案》(天政〔2018〕72号)、《关于天凝镇农房改造集聚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天政〔2019〕148号)文件同时废止。2018年、2019年已签约户可重新签约也可按原政策继续履行原协议。

(七)本办法由天凝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天凝镇农房集聚公寓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天凝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