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和《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嘉善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办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和《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等相关政策法规。 三、起草说明 在上级政策法规的指导下,结合我县实际,县建设局牵头起草了《嘉善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办法》。先后通过走访、座谈、征集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了县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村民代表等的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1、明确了救助对象的范围。具有本县农村户籍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现有住房经鉴定为C、D级;二是符合县民政局、县残联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困难残疾户等4类农村困难家庭。 2、明确了改造方式。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救助对象意愿以及救助对象住房实际,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等方式进行。 3、明确了救助面积。采取新建、改建、扩建方式改造的,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采取修缮方式改造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 4、提高了资金补助标准。考虑到危房改造建设成本不断提高,以及通过走访、调研、听取部分镇村意见,将县级和镇级补助资金比例从2:1提高到1:1。具体的资金补助标准将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5、明确了救助程序。按照申请—村(社区)评议—镇(街道)审查—县核准—组织实施—验收通过—补助资金拨付的程序开展工作。 6、明确了工作保障。对县建设局、民政局、残联、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及属地镇(街道)、村(社区)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应提供便捷服务。 五、适用范围 全县各镇(街道)。 六、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方式:0573-8402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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