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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3-01-03 14:55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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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招大引强。对当年度成功促成总投资超50亿元产业项目、国际行业龙头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超1亿美元产业项目、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超100亿元产业项目且在嘉善注册并实际运作的境内外专业招商咨询机构或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下同),经省、市相关部门认定后,分别奖励20万元、20万元、30万元、30万元、80万元。

对引进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度产值超50亿元、100亿元项目的境内外专业招商咨询机构或中介人,按照升档补差原则,经县级相关部门认定后,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二、鼓励中介和市场化招商。境内外专业招商咨询机构或中介人,成功促成符合嘉善县产业发展方向项目注册,且合同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发展重点产业。各招商主体在招引符合嘉善县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时,可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

四、鼓励扩大出口规模。对新增出口业务的生产型企业,当年度自营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的,按出口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企业出口额首次达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按照升档补差原则,分别奖励30万元、6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

对上年度有出口实绩、当年度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或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企业,按当年度增量部分的5‰进行奖励,其当年度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时最高奖励100万元,其当年度出口额达到1.5亿美元时最高奖励300万元,其当年度出口额达到3亿美元时最高奖励500万元。

五、加大出口信保扶持力度。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补助当年度实际保费的8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上年度出口额小于500万美元,且参加政府联保的企业,其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对企业调查海外客户的资信费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六、鼓励培育壮大出口品牌。对当年度在境外注册商标的企业,按实际注册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当年度获得市级、省级出口名牌的,单个名牌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七、鼓励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按实际摊位费用予以补助。其中,参加县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线下展会,单次最多补助2个摊位,单个摊位最高不超过4万元;参加其他线下展会,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2.5万元;委托他人代参展的,按以上标准给予补助;参加由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线上展会,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参加境外长期展销的企业,补助展销费用的50%,单个展销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鼓励企业参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境内线下展会,按实际摊位费用予以补助,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当年度单个企业参加以上各类展会、展销每年补助限额50万元(其中线上展会每年补助限额5万元)。

由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抱团参展活动,其统一布展公共费用给予具体承接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八、鼓励应对贸易摩擦。对当年度参加“两反一保”等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应诉和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按实际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分别给予80%的补助,对终裁绝对胜诉案件按实际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分别给予100%的补助,单个案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度在省级“对外贸易预警机制示范点”考核合格、优秀等级的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

九、鼓励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当年度获评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外贸综合服务成长型企业、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的,在省级配套资金的基础上,再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十、鼓励推广监测预警系统。对承接 “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系统日常运营维护、企业上线填报督促指导以及专题外贸培训等相关业务的第三方单位,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支持。在当年度省级“商务运行监测点”考核中获得合格、优秀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

十一、提升外贸通关便利化。对当年度通过复评和新通过的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当年度赴境外新设立或并购各类办事处、研发机构、贸易公司、生产性企业,其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上的中方投资额在100-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2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且在获得批准后一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中方投资额15%的,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在境外设立的生产型企业或投资工业园区的,给予海外投资保险保费全额补助,补助三年,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十三、鼓励开展跨境电商。对非服务业企业首次从事跨境电商业务,且当年度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9610、9710、9810、1210)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非服务业企业从事跨境电商业务,上年度海关监管方式(9610、9710、9810、1210)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其增量部分按照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推动嘉善跨境电商生态体系建设,对承接嘉善县跨境电商数字化平台的第三方单位,给予首年开办运营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第二年、第三年运营维护费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度获评省跨境电商知名品牌的企业,单个品牌奖励10万元。当年度获评市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通过复审或当年度获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申报主体,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

十四、支持海外仓建设。鼓励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共海外仓,对当年度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公共海外仓的项目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对租赁经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海外仓的企业,给予当年度租金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五、培育发展服务外包。对列入国家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企业,当年度在岸服务每3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度新纳统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达到100万美元的企业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达到50万美元、增幅超10%的企业,按国家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认定的业务实绩,每2万美元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获评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七、培育优质消费市场主体。对当年度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商贸领域各类示范(标杆)、智慧商圈、高品质步行街、特色镇、特色村等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用于大型商超的培优扶强。鼓励各主体、企业繁荣消费市场,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政府主导的各类促消费活动。

十八、支持商贸业发展。对当年度新增的限额以上社零企业零售额达200万元且贡献率位列第三名、第二名、第一名的分别奖励4万元、6万元、8万元。对纳统的限额以上社零企业,当年度零售额分别位列全县前十名且同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每家奖励15万元。对当年度新增的主辅分离且零售额达到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承担商务服务的行业协会(服务中心)培优扶强。

十九、培育新能源汽车市场。新设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房产、土地款)在5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一次性给予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度新能源汽车销量超1000辆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给予20万元的奖励;经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嘉善县区域范围内举办的新能源汽车车展,按场租、搭建、设备等办展实际支出给予办展主体50%的补助,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十、培育重点电商企业。对经认定当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5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被纳入省电子商务行业监测系统,且全年按时报送相关监测数据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全年报送电商数据,且年度销售额达到200万元的自建电商平台企业奖励2万元。对当年度获得市级、省级电子商务(新零售)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二十一、支持电商直播发展。对承办县商务主管部门直播促消费活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当年度直播活动达到30场且单场活动线上观看人数达到5000人的,奖励20万元。经省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直播电商基地、产业公共直播间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当年度网络直播带货销售额达到300-800万元(含800万元)、800-1500万元(含1500万元)、1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二十二、支持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发展。当年度省商务主管部门考核良好、优秀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镇级、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当年度实际建设运营费用进行补助,镇级最高不超过10万元,县级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三、鼓励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对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当年度新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1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创业园、楼宇)建设运营主体,网络零售额达到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首次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产业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二十四、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对当年度建设、提升改造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等,给予实际运营费用70%的补助,每个站(点)、工坊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入选省电商专业(淘宝)村、电商(淘宝)镇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对新入选省电商服务站(点)、电商示范村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用于鼓励开展公益性电商培训。对经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培训主办方,根据实际支出进行补助,单次培训最高不超过5万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善政发〔2022〕2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若干意见).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