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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8-15 14:41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修订后的《嘉善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规范政府的投资行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镇两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促进加快发展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二)职责分工。

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情况的审计监督和稽查。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发起,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嘉善生态环境分局、县政务数据办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主要负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建设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审计部门视情况列席联席会议。

二、投资计划管理

(一)项目储备。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计划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计划和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提出本领域、本区域的年度计划初步意见,组织评估、论证后,会同财政部门衔接年度预算,做好与其他规划、计划的衔接,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用地保障,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当优先安排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和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

(三)计划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执行过程中因年度政府投资总额调整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三、投资项目管理

(一)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受理单);

2.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编制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4.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5.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6.组织项目后评估。

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列入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项目审批要求。

1.资金及绩效管理方面。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项目资金来源,由项目业主提供经确认的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批表。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重点项目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价。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

2.可行性研究报告方面。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

3.初步设计和概算方面。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县级项目由财政部门进行概算审核后批复初步设计。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未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允许进入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1)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含本数)的项目,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或500万元以上的,其中总投资1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4)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4.其他方面。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三)项目调整程序。

对当年度确需建设,又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县级项目,以及需要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联席会议论证,征询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投资项目需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上述情况以外的情形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联席会议论证后依法做出决定。应急工程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抢险救灾工程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实施。

四、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支出指标,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预算、按程序、按合同、按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项目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具体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与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的项目原则上资金应同步到位,严禁套取政府资金。

五、建设管理

(一)项目法人及建设单位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应依法依规选择确定。代建单位按照项目代建合同完成建设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用“交钥匙”方式移交使用和管理。

(二)项目招投标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标。个别项目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等,需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依法进行审查,形成审核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提交审议。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意见,作为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管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证明审核招标文件,并按照有关招投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招标控制价应当在经批准的概算范围内,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如发现招标控制价超出批准的概算,且超概算部分投资大于前几项单项工程经招标后的累计节约投资额,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招标。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所属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重大投资项目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跟踪审计。

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项目合同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项目建设期大于24个月的,履约担保函到期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向项目业主提供新的履约担保函。

(四)项目变更管理。

1.工程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不得擅自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洽商设计变更调整或洽商补签协议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注明提议方和变更理由,并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按下列情况进行报批:

(1)单项变更额度在100万元以内(不含本数)的,经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如需将审批权限下放到业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自身的审批额度内另行制定办法;

(2)单项变更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经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并提出变更审核意见,再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3)单项变更额度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经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审核,并提出变更审核意见,再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签同意后,提交县长审定。特别重大的工程变更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2.概算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

(1)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项目投资与概算不符,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项目投资与概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或500万元以上的,其中总投资1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五)项目竣工验收。

1.工程款结算及财务决算。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项目档案管理。凡政府投资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系统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3.项目验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中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竣工验收应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执行、工程验收和整改、竣工决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情况作全面检查验收。项目业主应递交下列主要资料:

(1)竣工总结报告。由项目业主提交,包括建设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和国土、规划、环保、消防、质量和安全、人防、职业卫生、防疫、档案等项目涉及的专项内容;

(2)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和质检等单位总结报告和意见;

(3)各专项验收报告和结论;

(4)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4.产权登记。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5.项目后评价。中大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县政府。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3年9月7日起施行,《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善政发〔2018〕64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办法的通知》(善政办发〔2014〕151号)同时废止。

善政发〔2023〕11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