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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机构名称:嘉善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机构简称:县财政局(县国资监管办)
公开电话: 0573-89100607
地址: 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318号
办公时间: 冬令时: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法定工作日)

信息公开目录
嘉善县财政局工作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改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工作规则》和嘉善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县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领导成员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全体财政干部职工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规范理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县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县局领导成员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全面负责财政局行政工作,其他局领导按照局领导分工,协助局长负责分管的工作。

第五条 局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委会,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上述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其他局领导按照各自分工或局长的委托负责有关工作,可按分管的工作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财政工作的专项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方针、政策性和影响财政收支较大的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七条 局领导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第八条 局长外出期间,其工作由局长委托其它领导主持;其他局领导外出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代管。

三、县局各单位负责人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在县局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单位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使各项工作开拓、务实、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各单位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在岗位期间,其工作委托一名副职负责。单位负责人全部外出时,应指定一位同志代行工作,并报告分管局领导及局办公室。

第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要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为政清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之间要相互支持、密切合作、顾全大局,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相互之间要主动协调,共同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定期向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并主动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

四、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实行系统大会、局长办公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财政工作季度例会及其他专题会议制度。召开各类会议都要认真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十五条 系统大会

会议任务:传达上级机关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回顾总结工作,部署工作任务,表彰先进等。

参加人员:由全体干部职工参加,邀请其他相关代表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

系统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会期不超过1天,由人教科、办公室组织安排。

第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

会议任务:传达贯彻上级部门重要决定和指示、重要会议精神,分析财政工作形势,研究工作措施,部署重要工作,以及研究处理局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参加人员:由局长及其他局领导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的议题和内容,可指定其他列席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七条 书记办公会议

会议任务:研究部分提交局党委会议事项。主要就部分需提交局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进行研究。

参加人员:局党委书记、副书记,及局党委办主任。

第十八条 局党委会议

会议任务:研究本局重大事项。

参加人员:由局党委书记召集,研究有关议题,局党委成员参加,扩大会议由全体副科级领导干部参加。可根据需要通知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会议讨论研究事项的准备工作,凡提交讨论的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会前应进行协商,存有不同意见而未经协商协调的,一般不安排会议讨论。

局党委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局务会议

会议任务: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确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决定以及有关上级领导讲话;研究确定全局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通报财政工作形势;各单位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布置有关工作;讨论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参加人员:局务会议由局领导、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

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各单位凡提出需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布置的事项,应事先填写局务会议议题安排征询表,交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领导审定。局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记录。

第二十条  财政工作季度例会

会议任务:汇报交流上季度主要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难点,下阶段工作打算。

参加人员:财政工作季度例会由局领导,综合科室主要负责人,财政业务单位全体中层干部参加。

财政工作季度例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各单位要提前准备会议材料,并将交流材料按要求提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记录,在会后将材料集合在内网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专题会议,需经分管局领导同意,会议由相关单位组织安排,办公室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各单位要在会议结束10日内,整理一套完整的会议资料交局办公室,以便存查。

第二十二条 对上述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及时落实。落实情况根据局领导的指示,由局办公室或相关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各单位要积极反馈。局领导要认真贯彻各项决议事项,并督促分管单位抓好落实。

第二十三条 对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涉及工作秘密的,各参加人员应按照保密规定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五、文件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报局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进行签收和初审,对需要本局办理的公文,分类进行登记,并由办公室提出分办意见,交由各分管局领导签批,其中,涉密文件、上级领导批示件、重要文件等交由局长阅批。

各单位报局领导审批的文件,除特别紧急或需特殊保密的事项外,均应经办公室审核后送局领导审签。各单位按照分办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反馈,办公室对重要公文和紧急公文进行催办。

第二十六条  以局名义对外制发的公文,均由局长最终签批,具体程序包括:经办人拟稿、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会办单位会签、办公室核稿、分管局领导签核、局长签批、办公室编文、主办单位校对、办公室缮印、用印,办公室或单位核发。规范性文件需提请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对由外单位主办的联合发文或会签稿,应先由局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再报局领导审签。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文件办理过程的协调。对上级交办件、来文,内容涉及较多而难以落实承办单位的,办公室负责落实主办或承办单位;若主办与承办单位之间意见有分歧的,由办公室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办公室将协调意见汇总后报局领导协调。

第二十九条 局领导应在加快公文流转速度、提高办事效率方面起表率作用。呈局领导审签的文件,如无特殊问题,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出。

六、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各单位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每一项调研课题都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调研计划的完成。

第三十一条 局领导要跟踪把握工作中的发展动态。局领导和各单位每年至少提交一篇调研报告。办公室做好调研报告向上推送参评,以及年底全局评选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重大问题决策之前,要通过咨询论证、邀集座谈等适当渠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努力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第三十三条 结合本单位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搞好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更好地为上级领导决策和人民群众服务。

七、总结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半年度时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在年终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政情畅通。

(一)需要报送的重大紧急情况有:火灾、水灾、严重传染病等灾情、疫情;群体性上访、涉及财政工作舆情等重大事件;重大车辆、人员伤亡事故和涉及本局干部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其它影响财政系统稳定的情况。

(二)报告工作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凡遇紧急重大情况,由各单位负责人向县局办公室报告,办公室随时记录并及时向县局主要领导报告。

(三)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对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局长离开嘉善县的应及时与其他领导通气,并按规定向县委办、县府办报备,副局长离开嘉善外出工作、考察、学习,应事先向局长报告,并在离开嘉善前将离开嘉善外出的原因、时间、前往地点以及有关工作等情况,告办公室备案并上报县府办。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嘉善外出工作、考察、学习,应事先征得分管局领导的同意。在离开前将外出的原因、时间、前往地点以及在此期间主持日常工作负责人等情况,告办公室备案。

八、保密、安全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和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做好各项保卫、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大宗物件搬出办公楼须经办公室审批同意,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搬出办公楼还需县局数字财政管理中心同意;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办公楼。

第四十条 按照县局《关于修订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善财发〔2016〕28号)规定,加强各类密级文件、资料妥善保管,复制、抄录和携带按规定审批;严禁秘电与普通公文一起运转。

第四十一条 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系统内各单位需向外界(新闻界、互联网等媒体)公布重大事件或有关数据的,应先将内容告知办公室,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系统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对外发布财政信息。对外公开信息,需按规定进行审批并由办公室发布。

第四十二条 在与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严禁在非涉密网络环境中处理涉密信息。

九、廉政制度

第四十三条 坚持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切实抓好干部队伍廉政建设,进一步树立“团结务实、精干高效、文明廉洁”行业形象。

第四十四条 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局主要领导对其它领导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局领导分别对分管各单位负责人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十五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集体领导、集体研究决策本单位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 县局领导班子和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定期组织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强化监督机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全体干部要自觉加强政治修养,不断改造世界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自觉向组织报告个人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教育管理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人员,防止不廉洁行为或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