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2)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所属企业实行政企分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行使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对社办企业进行监管和政策指导; (3)参与组织发展全县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综合服务社,构建面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平台; (4)宣传和贯彻县委、县政府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农副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经营等农村现代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商品流通,开拓农村市场,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 (5)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各项为农服务工作,按照政府授权,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防汛救灾物资等商品的储备; (6)受县政府委托,承担对归口管理集体商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7)向政府反映农民、供销社、归口管理集体商业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8)代表本县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联合社的各项活动,创造条件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之间的交流活动; (9)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